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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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校审计字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2、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第四条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审计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

3、中遇到的问题;(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二)做好与审计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六)审查隐

4、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八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5、;(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第十一条施工阶段审计内容(一)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6、二)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三)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四)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五)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第十二条竣工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

7、资金情况。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第十五条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第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第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第二十条时应提出改进建议。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第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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