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抵押人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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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抵押人是否免责张长征案情:200年7月5日,李某借某农行款万元,期限一年,由某乡政府用自己营利性用房作抵。后李某与该行未经抵押人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个月,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诉至法院,要求该乡政府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案有二种意见:第一意见原告某农行与李某未经抵押人某乡政府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个月,应视为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乡政府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意见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所作的变动虽然未经抵押人同意,但并未对主合同内容作根本上的变更,担保责任不应免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

2、,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通常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这种观点确有偏颇之处:合同既

3、具有质的规定性又具有量的规定性,一合同之所以是此合同而非彼合同应当以该合同质的规定性为根据,在该合同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不应认为成立了新合同。故认为主合同的任何变动均视为成立新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当原合同还存在时,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经协商合意即视为解除了担保合同是没有根据的。现该解释对原观点予以否定,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4、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该解释虽然是“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但其司法解释精神对其它担保也没有任何不适用的理由,即对主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但仅应承担其承诺范围内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对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加重其义务或责任的部分则不予承担.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但对主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故担保人不应免除担保责任。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文中如有不足,请您见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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