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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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155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统一和规范商户收单准入审批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一、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和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受理VISA/MASTERCARD外币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总行统一编制,各分行不得自行修改,如确有必要修改的,须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各分行应提前做好协议书的印制准备工作,确保新版协议书如期使用,原协议书自20

2、0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报告。联系人:朱婕,电话:021-68491360,邮箱:zhujie/zh/ccb。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1 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规定(暂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商户准入第三章 申请资料第四章 商户审批第五章 商户终止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统一和规范特约商户准入和审批,保证商户收单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商户收单业务是指商户按照与我行的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交易,我行为商户提供资金

3、清算服务并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的业务。本规定所称收单行是指发展商户、开办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外币商户收单业务。对网上商户、分期付款商户的准入审批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商户准入第四条 准入基本条件各行要按照“合法经营、稳定诚信、规模效益”的原则发展商户。申请商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准入: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机构;(二)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三)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四)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收单行辖内区域的合法经营单位;(五)在收单行辖内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

4、经营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具备一定经营规模(一)申请受理人民币卡的商户1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3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二)申请受理外币卡的商户1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3月均外卡收单额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三、具备良好经营资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资信良好,且不存在第六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四、具备良好收益水平收单行应合理测算申请商户的收单收益水平,商户收单交易额乘以商户扣率带来的总收益扣除发卡行收益、信用卡组织网络服务费以及机具投放维护

5、费等收单行营运成本后,能够给收单行带来良好收益。第五条 谨慎发展的商户以下商户应谨慎发展:(一)小型机票代售、手机专卖、黄金珠宝、工艺品等商户;(二)小型娱乐类商户,如酒吧、夜总会等;(三)小型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四)小型非现场交易类商户,如电购、邮购等;(五)小型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教育培训、健身俱乐部、美容中心等;(六)小型中介、贸易、科技、咨询服务类商户;(七)商户法定代表人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商户;(八)其他收单行认为具有风险隐患的商户。第六条 禁止准入的商户有下列任一情况的商户不得准入:一、注册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商户;二、实际存在或涉嫌非法经营、违规经营的商户;三、商户法定代表人具

6、有严重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商户;四、被信用卡组织通报以及列入禁止发展名单的商户;五、其他收单行认定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商户。第三章 申请资料第七条 申请基本资料申请商户须同时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受理协议书。第八条 申请补充资料对谨慎发展的商户在满足第七条的基础上,收单行可视情况选择要求商户提供以下补充资料:一、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经营良好的证明;二、在本行或非本行有存款等财力证明;三、营业场地为自有房产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房产证明;四、行业资格认证书等

7、资格证明;五、经营场所门店照片;六、在我行交缴保证金的证明;七、签署补充协议;八、其他收单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第四章 商户审批第九条 人员配备一、收单行应设立商户拓展和商户审批岗位;二、商户拓展和商户审批人员不得兼岗。第十条 商户拓展岗职责一、审核申请商户是否符合商户准入的条件;二、审核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三、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四、实地调查申请商户的经营场所,并拍摄申请商户照片;五、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填写商户调查审批表(见附件1),并签署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商户审批岗职责一、审查商户拓展人员搜集的资料是否清晰、完整、规范,是否符合商户准入的要求;二、通过外部征信系统

8、,核实申请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资信状况,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 征信调查一、商户审批人员须通过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公安以及工商等外部征信系统核查申请商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二、商户审批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要对申请商户组织进行电话调查或现场再次勘查,确保申请商户的资料真实、完整且有效。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一、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收单基本条件、申请资料完备、资质良好的商户,审批通过;二、以下商户由一级分行信用卡业务牵头审批人审批:(一)列入谨慎发展的商户;(二)不完全符合第四条条件,但提供特殊情况说明,收单行认为可以发展

9、的商户。第十四条 签署协议一、对审批通过的商户,收单行与申请商户签署(见附件2)和(见附件3)。二、对于协议未尽事宜,收单行应与特约商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五章 商户终止第十五条 终止条件商户出现以下任一风险情况的,收单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一、被信用卡组织或收单行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二、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超过收单行规定比率的;三、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四、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因恶意欺诈已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五、商户泄漏信用卡账户及交易信息;六、商户未经收单行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七、商户因经营

10、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八、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经查确实无合理原因的;九、其他收单行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第十六条 后续处理收单行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的同时,应进行如下处理:一、立即撤除并收回机具设备,对发现毁损或丢失机具等情况,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追究商户的相关责任。二、立即在我行系统中修改商户的受理状态等信息,通过后台设置关闭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功能。三、应向商户索取终止之前6个月内的交易单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第十八条 各收单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商户调查审批表2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3特约商户受理VISA/MASTERCARD外币卡协议书主题词:信用卡 商户 风险 通知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总行各部门。 校对:信用卡中心 朱婕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2008年0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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