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哪些费用可作为研发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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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费用可作为研发费在税前扣除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

2、金、津贴、补贴。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 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 年亏损, 2008 年盈利。请问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 年所得税前弥补?答: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亏损能否结转到新税法实施后扣除的问题,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3、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另外,根据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所以,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 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 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按规定在主表(A 类)第 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2007 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 年可以

4、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 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5、。所以,2007 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08 年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2008 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答: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作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86 号)执行。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注:热点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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