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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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2、;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

3、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

4、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第二十

5、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3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二)关系国家

7、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

8、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5(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

9、项:(一)名称;(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章程的修改程序;(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

10、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6(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

11、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7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

12、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

13、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8(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

1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9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

15、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10的除外);(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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