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证据(DOC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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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

2、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

3、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物证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

4、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

5、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发票鉴定、海关完税凭证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等。(二)证据的其他分类证据还可以按照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源方式等标准,进行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6、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稽查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传来证据是从原

7、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了解和掌握证据规则,对提高稽查人员取证能力将大有裨益。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

8、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于上述规则的适用,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证据效力的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

9、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规定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0、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 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

11、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四)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1.自然规律及定理。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3.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

12、稽查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稽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诉讼证明活动有以下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或者明显优势即可。这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二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

13、稽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了税务检查权和程序性规定,如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采取搜查被查对象住所等超越检查权限的方式提取证据,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全面,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有关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均要收集。若干规定要求,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

14、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客观,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的态度。公正,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三)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注重效率,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尽量提取最佳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的,要根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要求制作合法有效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等派生证据。为避免证据的灭失,必要时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取证。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

15、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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