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文本之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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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控制文本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本股权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签订:质权人: 【WFOE】注册地址:【 】出质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鉴于:出质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其拥有【&】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的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质权人是一家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许可依法从事有关【 】等业务。质权人与出质人所拥有的【&】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 】年【 】月【 】日签订了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为了保证质权人从出质人所拥有的【&】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正常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出质人以其在【&】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权作为服务协议项下咨询服务费的质押担保。为了履行服务协议的条款,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商定,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1.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含义为:1.1质权: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全部内容。1.2股权:指出质人合法持有的其在【&】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全部80%股权。1.3质押率:指本合同项下被质押之股权的价值与服务协议项下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的比例。1.4质押期限:指本合同第3.2

3、条规定的期间。1.5服务协议:指【&】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质权人签订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1.6违约事件:指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任何情况。1.7违约通知:指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发出的宣布违约事件的通知。2.质权2.1出质人以其在【&】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服务协议项下质权人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担保。2.2质权系指质权人所享有的,以出质人质押给质权人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质押率及质押期限3.1质押率3.1.1质权的质押率约为100%。3.2质押期限3.2.1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自记载于【&】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

4、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有效期与服务协议的有效期相同。3.2.2质押有效期内,如【&】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服务协议交付技术咨询服务费 ,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处分质权。4.质权凭证的占管4.1质权人有权收取股权所产生的红利。5.出质人的声明和保证5.1出质人是股权合法的所有人。5.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时候,一旦质权人根据本质押合同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不应有来自任何其他方的干预。5.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质权人有权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处分并转让质权。5.4除质权人之外,出质人未在股权上设置任何其他质押权利。6.出质人的承诺6.1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出质人将:6.1.1

5、除根据出质人与【WFOE】、【&】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购买权合同,出质人向【WFOE】指定的人转让股权外,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权,不得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质权人权利和利益的任何质押;6.1.2遵守并执行所有有关权利质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就质权发出或制定的通知、指令或建议时,于五日内向质权人出示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同时遵守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或按照质权人的合理要求或经质权人同意就上述事宜提出反对意见和陈述;6.1.3将任何可能导致对出质人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可能改变出质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保证、义务、或对出质人

6、履行其在本合同中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收到的通知及时通知质权人。6.2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按本合同之条款取得的对质权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不应受到出质人或出质人的继承人或出质人之委托人通过法律程序的中断或妨害。6.3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为保护或完善本合同对偿付服务协议项下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担保,出质人将诚实签署、并促使其他与质权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签署质权人所要求的所有的权利证书、契约、和/或履行并促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质权人所要求的行为,并为本合同赋予质权人之权利、授权的行使提供便利,与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 自然人/法人 签署所有的有关股权证书的变更文件,并在合理期间内向质权人提供其认为需

7、要的所有的有关质权的通知、命令及决定。6.4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将遵守、履行所有的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7.违约事件7.1下列事项均被视为违约事件:7.1.1【&】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服务协议项下的应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1.2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有实质性的误导或错误,和/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声明和保证;7.1.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中的承诺;7.1.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7.1.5除本合同6.1.1的约定外,出质人

8、舍弃出质的股权或未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转让出质的股权;7.1.6出质人本身对外的任何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 1 因违约被要求提前偿还或履行;或 2 已到期但不能如期偿还或履行,致使质权人认为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7.1.7出质人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7.1.8因有关法律颁布使得本合同不合法或出质人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7.1.9如果本合同可被执行或使之合法或生效所须之一切政府部门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被撤回、中止、失效或有实质性修改;7.1.10出质人因其所拥有的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致使质权人认为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7

9、.1.11出质人的继承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服务协议项下的支付责任;7.1.12按有关法律规定质权人不能行使处分质权的其他情况。7.2如知道或发现本第7.1条所述的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件已经发生,出质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7.3除非本条7.1款所列的违约事项已在质权人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质权人可在出质人违约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质权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出质人立即支付全部服务协议项下的欠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或者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分质权。8.质权的行使8.1在服务协议所述的咨询服务费未全部偿还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8

10、.2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应向出质人发出违约通知。8.3受限于第7.3款的规定,质权人可在按第7.3条发出违约通知的同时或在发出违约通知之后的任何时间里对质权行使处分的权利。8.4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直到将服务协议项下的未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抵偿完毕。8.5质权人依照本合同处分质权时,出质人不得设置障碍,并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使质权人实现其质权。9.转让9.1除非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无权赠予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9.2本合同对出质人及其继任人均有约束力,并且对质权人及每一继任人和受让人有效。9.3

11、质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在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人(自然人/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权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其作为本合同的一方应享有和承担的一样。质权人转让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就此转让签署有关协议和/或文件。9.4因转让所导致的质权人变更后,新质押双方应重新签定质押合同。10.终止 在服务协议项下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偿还完毕,并且【&】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之后,本质押合同终止,并且在尽早合理可行的时间内,质权人应取消或解除本合同。11.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1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

12、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工本费、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出质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由质权人缴付有关税费,出质人应就质权人已缴付的税费给予全额的补偿。11.2出质人如未依本合同的规定缴付其应付的任何税项、费用,或因其他原因,使质权人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出质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质权的各种税费、手续费、管理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各种保险费等 。12.不可抗力12.1本合同的履行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被延迟或受到阻碍时,仅就这部分被延迟或被阻碍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需对此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了一方所能合

13、理控制的范围,在受影响的一方加以合理的注意之下仍不可避免的任何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力、火、爆炸、地理变化、风暴、洪水泛滥、地震、潮汐、闪电或战争。但是,资信、资金或融资不足不得被视为是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事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寻求免除本合同项下的或本合同任何条款项下履行责任的一方应尽快将此项免除责任一事通知另一方并告之其完成履行所要采取的步骤。1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需为此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但是只有在受影响的一方尽其合理可行之努力履行协议的条件下,寻求免除责任的一方才可获得对此项责任履行的免除,并且仅以被延迟或受阻碍的那部分履行为限。一旦此类免除责

14、任的原因得到纠正和补救,各方同意以最大努力恢复本合同项下的履行。13.争议的解决13.1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作出解释。13.2在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使用之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拘束力。14.通知14.1本合同各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所发出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做成。如由专人送达时,以实际送达为准;以电传、传真送达时,以发出时为准,如果送达日不是营业日或送达在营业时间以后,则该日的下一个连续营业日为送达日。送达地是指本合同首页两主当事人的地址或以后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地址。书面包括传真及电传。15.生效15.1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5.2本合同以中文书就,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质权人:【WFOE】授权代表:_出质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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