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锦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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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锦集九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信任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_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3、承包方式:二、甲方工作 1、向乙方供应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壹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供应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并说明运用留意事项。 2、指定边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三、乙方工作 1、按甲方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交甲方审定。 、指定_为乙方驻工地代

2、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平安操作规程、防火平安规定。严格根据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与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4、务必做好施工现场平安防范工作,施工期间造成的平安问题由乙方担当。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四、关于工期的约定1、完工时间以乙方承诺的工期_年_月_日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特别缘由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不行抗拒因素(工作用电、地震、雷雨等)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工期随之顺延。 4、工期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调整或

3、宽限。 六、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按市财政局核定的价款作为付款依据。如由乙方一次性包段为人民币_元,如按工期日计算,为人民币_元/天。 2、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甲方不再收取押金,但自竣工之日起1年内如出现线路问题属于乙方施工责任,由乙方负责修理及更改。 七、违约责任 、乙方应妥当爱护甲方供应的设备及现有线路,如造成损失,须照价赔偿。2、超出工期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日结算,金额按工程造价的1进行扣除。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月日工程合同 篇2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

4、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详细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说明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

5、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需招标的建设工程?说明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

6、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承包方式为供应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选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

7、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担当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见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夫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夫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的确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8、。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

9、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详细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信任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

10、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缘由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驾驭,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见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

11、约定施工的.详细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缘由、数量等事实担当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改变,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改变,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详细数额可以托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看法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缘由导致工期延误或

12、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担当。 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纳“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依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

13、定的,应依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缘由等因素合理安排举证责任。 、承包人依据说明其次十条的规定要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肯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说明其次十条的规定要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通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

14、、“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

15、合同结算工程价款。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说明其次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缘由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改变,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说明其次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说明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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