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和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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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 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 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

3、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 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

4、行为,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 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5、、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如提供房屋装修、 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

6、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 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

7、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分清主从犯的, 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

8、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9、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10、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11、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

12、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13、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14、前款的规定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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