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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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徐福德,男,汉族,1939年4月28日生,现住范县龙王庄乡徐庄村209号。原告:马凤兰,女,汉族,1945年5月13日,住范县龙王庄乡徐庄村209号。被告:徐福次,男,汉族,系原告第三子,住址同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妻共生育有三子二女,子女均以成人立户。两原告今年均已七十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个安宁的家,过上平静的日子,安度终身!其他子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唯独被告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此致范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徐德福马凤兰二O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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