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考试案例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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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考试案例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共10篇)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 集体合同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 篇一:人力资源考试案例分析6 人力资源考试案例分析6:劳动关系涉及违约金赔偿问题 小李2000年进入A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业务上一贯表现很突出,2001年12月A公司安排小李到加拿大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时小李与单位签了一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李在回国后,于02年5月辞职离开单位。A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李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A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

2、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A公司的格式合同,小李及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A公司要求的四万元。 ?担保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公司乙方:小李 丙方:小李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1.未能按期返回; 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 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

3、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 ?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

4、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你认为该公司做法是否适当? ?小李要不要赔偿? 参考答案: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李和A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 另外,关于小李和A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

5、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

6、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A公司对小李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赔偿在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 四、综合题 1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

7、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8年11月四级真题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本案是一起因魏某

8、与印刷厂劳动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该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l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

9、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魏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a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2)由题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可知,魏某违反了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中的第a、c两款,其申诉不成立。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来源:考试大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

11、成立。 2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话动。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

12、,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2007年11月四级真题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

13、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

14、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1年3月到2005年10的工资。 3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因其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里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其公司与李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里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里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

15、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李里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李里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里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里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来源:考试大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里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2003年7月二级真题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答:(1)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是

16、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据劳动法的规定,李里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里于2002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符合法律程序。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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