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课堂考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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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学院课堂考勤规定 为保证我院课堂教学质量,维护正常课堂教学秩序,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现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守则等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课堂考勤状况分为正常、请假、迟到、早退、旷课等五种。正常和请假不扣减品行表现分;迟到、早退、旷课需扣减品行表现分,其中迟到、早退扣0.25分/次,旷课扣0.5分/节。考勤状况录入学生信息库,作为颁发奖学金、助学金的依据。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以上(含16节)者,取消评定奖学金、助学金资格。依照前款作扣分处理后,不影响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等文件另行追究责任。第二条 课堂考勤实行班团干部日常考勤和任课老

2、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班团干部日常考勤原则上由班长负责,班委、团支委协助。 考勤以每节课为单位,班长应于每节课后即时将考勤记录提交任课老师。第三条 任课老师每门课每学期应抽查课堂考勤三次以上,并妥善保存班长提交的考勤记录,整理归档。任课老师如发现班长提交的考勤记录严重不实,应报政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第四条 班长应于每周一将本班的上周考勤登记表提交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四周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本班公示。第五条 班长如发现学生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4节以上(含4节)的,应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安排专人与该生谈话,进行教育、督促。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辅导员为主体的考勤督查小组,对班团干部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应积极认真做好课堂考勤工作,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学院将给予免职处分。第七条 本规定如与东莞理工学院或上级的规定相抵触,自动失效。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起实施,由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负责解释。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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