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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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程序暂行规定目录总则管辖受理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办文、送达、归档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06 号令)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筑工程。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包含: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对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2、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 )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m 2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m 2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m 2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m 2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m 2 的托儿所、

3、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m 2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 )设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

4、0m2 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列入备案抽查的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办理,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第二章管辖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中,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设此场所的建设工程) ,由各行政辖区消防大队实施外,其余由支队实施:( 1 )建筑总面积小于 1000m 2 的歌舞厅、录像厅

5、、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 2 )建筑总面积小于 2000m 2 的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 )建筑总面积小于 2500m 2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中,以下情形应列入支队备案抽查范围,其他列入由各辖区大队备案抽查范围。(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m 2 小于 20000m 2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6、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 8000 m2 小于 15000 m2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面积大于3000m2 小于 10000m 2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建筑总面积大于 4000 m 2 的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二)建筑高度大于 24m 小于 50m 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2 小于 40000 m2 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三)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四)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m 2 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5000 m2 的丙类厂房、

7、库房。(五)总容积大于 1000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 10000m 3 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六)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监督,各大队审核验收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应提请支队集体会审复核。支队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由支队建审科承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技术科承办。属于大队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范围的由各行政辖区大队承办,跨行政区域时,由支队指定承办单位。第三章受理建设工程的消防受理(含重新申报受理和复查受理) ,应按照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两种业务,分许可受理,备案受理、抽查受理三种类别分别处

8、理。建设工程的许可受理及抽查受理应在各受理窗口办理,备案受理可在省消防总队外网办理,也可各受理中心窗口办理。支队及各大队应分别设立受理窗口,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管辖范围,实施两种业务的许可、备案、抽查三类受理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受理窗口应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受理窗口的受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受理的分类,管辖范围、程序及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具备一般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识图能力,能准确进行项目分级、分类受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时,应首先核实申报人身份及其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许可或备案抽查

9、申请的申报人,必须为建设单位负责所申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设计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包含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的消防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电子文件格式为:设计图纸 dwf 格式、设计文本 doc 格式、效果图 jpg 格式,并在受理时,作为附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

10、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竣工验收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人员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本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

11、补充、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应当受理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四)不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本级或本辖区消防机构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其办理方式。决定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请,应当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并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人员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的受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直接到受理窗口办理的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备案表、新扩建工程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扫

12、描件)、建设工程的建设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受理人员核对后,对属于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通过省消防总队外网受理,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支队消防监督系统,打印备案凭证,加盖“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 ”印记 ;对非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备案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 2 )直接到受理窗口办理的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受理人员核实后,将相关电子文件上传至支队消防监督系统,打印备案凭证,并加盖 “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 ”印记 ;对非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备案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 3 )建设单位从省总队外网

13、 “办事大厅 ”上办理的备案受理,受理人员应实时监测本级消防机构网络受理情况,核对网络备案资料内容与相关职能部门记录的一致性,对本机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提供本条第(1 )、( 2)项材料到相应窗口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备案凭证上加盖 “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 ”印记,存在备案错误的,应重新备案;对管辖范围受理有误的,及时调整管辖指定;( 3 )经核实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违法情况的,应按分级管辖范围及时通知相应承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建设工程应纳入抽查范围:( 1 )通过省消防总队外网网站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的;( 2 )未依法备案或逾期未备

14、案,经检查发现的;( 3 )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经检查属实的;( 4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经复查合格,竣工后进行验收备案的;( 5 )经群众举报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标准,经检查属实,且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被确定为抽查项目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至(五)项、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的内容提供材料。受理人员对纳入本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实时监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单位在收取备案凭证 5 日内,提供抽查资料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受理抽查资料,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出具受理凭证;( 2 )建设单位未在收取备案凭证 5 日内,提供抽查资料的,应按管辖范围通知承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经窗口受理的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应注明分类标志,并于受理当日移交承办单位。第四章承 办一、一般规定承办单位接收受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在当日按专业交由2名以上具有岗位资格证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并确定其中的1 名为主责承办人。大队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主责承办人,不应为同一责任人。对具有本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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