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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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作者:吴元元大众传媒1是现代生活决策的信息来源之一。作为集中、整合众意形成制度安排的决策活动,立法自然无法绕开媒体的影响。无论是对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的权利、利益诉求,还是对既有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反馈,媒体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信息传播渠道,其为立法者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空间。媒体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合理变迁,推动立法者供给适合社会需求的制度安排。2007年通过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充分体现了媒体对立法的积极意义。然而近年来,媒体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时过于紧密,出现了一旦媒体热议、

2、立法积极跟进的现象,导致后者对于前者在时间上的趋近性、判断上的追随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单一顺应性。如:经由媒体报道,孕妇丈夫拒绝急救手术签字、使一尸两命成为公共事件,立法者立即酝酿如果抢救难以取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医方应强行实施急救措施;2媒体关注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无法找到加害人,立法者就计划由事发建筑物的所有涉嫌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与之无涉;3而当劳动合同关系短期化成为媒体的议题时,立法者则推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回应。4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立法有时在媒体话语的冲击下展开,不少制度安排是应对媒体话语冲击的回应型产物,立法活动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形成了基于媒体话

3、语的压力型立法。法律制度是具有恒常性的规则,处理的是一般行为,注重的是对社会生活规律性因素的提炼;立法是站在社会总体福利的层面,以立体的视角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公平、合理、有效率的配置,需要的是对各种诉求的掂量,对各种可能性后果的系统考虑,需要一种审慎的整体主义制度观。而大众传媒讲求的是信息传播,新鲜性、时效性是媒体传播活动的核心目标之一,在号称注意力经济时代,这一特征更为突出;另外,正如传播学研究所指出的:新闻媒介不会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我们,不会也不可能不带任何偏见;新闻媒介不可能完美地反映现实,5媒体是社会信息传播途径上的把关人(gatekeeper),6在传播过程中总是试图借助信息

4、的筛选、过滤和取舍塑造受众的认知。即便是以真实性作为其追求的业务标准的新闻报道,同样存在着选择性传播的可能,导致信息失真。因此,立法与媒体传播的内在逻辑并不相同,如果媒体话语过度渗透,形成压力型立法,那么,立法过程很可能失去应有的冷静、慎重。本文是对上述压力型立法的一个理论回应。从信息的视角切入,本文指出:当立法者的认知框架无法有效应对现代法律规制活动的知识挑战时,其不完备的信息能力将导致基于媒体话语的压力型立法。这类立法展现出有悖于理性立法的内在机理的决策特点,引发一系列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利益再分配效应。立法者信息能力的缺陷所导致的压力型立法凸显了信息在公共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意蕴,

5、对此,应当实施立法绩效评估制度,为立法者重塑信息能力提供充分的激励,促成立法者积极转换信息获取模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一、压力何以形成:信息的视角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决策者常常发现,一方面,与决策相关的支持性信息不足;另一方面,又面临无关信息干扰的超载局面,其必然要在信息能力与信息搜索、甄别费用之间进行调适。决策者不会无限制地展开信息搜寻,他们会在对信息投资的预期边际收益等于预期边际成本这一点停下来。如果信息费用过于高昂,决策者就会采取简化决策模式,诉诸一些简捷便利的维度,一些粗略的代表标记(proxy),对信息问题进行简化。7比如,消费者经常依据商品的商标作出购买决定,银行根据犯罪记录

6、、破产、收入来筛选信贷申请人,招聘者以籍贯、个人学历、毕业学校为基础挑选应聘者,选民在无从判断候选人的政策纲领时,往往按照其所属党派进行投票。从信息的视角看,这些简化决策模式是对高昂信息费用的一种适应。立法作为一种群体决策,同样受制于信息费用的刚性约束。现代社会中法律规制活动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强化,对立法者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当立法者的认知结构缺乏足够的信息储备,对规制对象的行动激励、规制措施的成本收益、制度选择的外溢效应等问题不具备充分的经验事实信息与数据分析信息,不要说特定的技术经济领域,就是一些以往立法者凭借良知、常识和常规法律技能尚能应对的传统法律领域也可能无法胜任。这时,立法者同样会采

7、取简化决策模式,诉诸可以降低信息费用的代表标记。在人们的意识结构深层,往往有一些普适性的沉积物,它们是普遍的偏好,是社会成员的共有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果抽离了具体语境,没有重大个人利益卷入,人们对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大致相同,比如追求公正、和平、幸福、安全等等。一旦人们缺乏决策的客观科学知识,这类共有知识就会作为节省信息费用的代表标记,成为各类决策便利的信息依据,立法亦不例外。由于社会生活长期的内化作用,这些共有知识的信息解码费用与接受费用是相对低廉的,可以想见,为了应对信息能力不足,诉诸共有知识将成为立法者简化信息搜寻、处理的策略选择。对于媒体而言,新闻报道以及相

8、应的公共评论、访谈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如何降低信息发送费用,以最低成本赢得广大受众的接纳认可,是媒体传播的核心问题。那么,传播如何有效?何以有效?其取决于两个要素:信息传播者的可信赖性与信息的可理解性。81.传播者的可信赖性说服是传播追求的重要目标。从亚里斯多德时代到目前,对传播过程大都从它的说服力角度展开。9无论是亚氏的古典修辞理论,还是近现代的传播学说,都指出要想达到对受众的说服目标,首要条件便是信息传播者必须建立起自己值得信赖的公共形象,因为作为一项原则,我们越是认为一个人正直,就会越快信任他。一般来说,当论点超出确切知识的范围时,当意见分歧时,

9、我们就会绝对相信他们。10因此,信息的有效传播必须首先使得受众处于接受的情绪之中,创造出修辞学所说的伦理感染。作为信息传播者,媒体会借助各种发送成本较低的信号来塑造自身的可信形象,那些共有知识是强化可信度的便利信号,容易使发布信息的媒体至少看上去是可信的。其一,共有知识创造出来的伦理感染是一种信任品,在抽象层面不易证伪,不容易引发受众质疑。其二,如果传播的信息与受众的既有信仰距离越近,其被接受的可能性就越大。共有知识是人们信仰之网中的普适成分,它与受众先前的认知结构有很好的亲和性,适宜作为迅速赢得认同感的便利材料,媒体藉此可以塑造自身社会良知、社会责任倡导者和代言人的良好形象。2.信息的可理解

10、性信息的消费对象相当明白:它消费的是受众的注意力,11如果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受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差距过大,信息解码费用过高,其将不会把有限的注意力资源配置于此,从而导致无效传播。易言之,受众对信息的关注、接受是选择性的,他们的反应契合注意力经济学的逻辑:信息被关注、接受的程度与其可理解性成正比。能否对信息顺利解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受众的信息存量、流量与信息结构。现代社会中,专业化已经成为重要的无知之源,更重要的是,由于现代职业活动的集约化程度化大大增加,受众的精力更多地被约束在职业范围内,很难从中抽身去从事其他时间密集型活动,12如果信息接收需要受众具有专门的知识储备,或者是需要进行时间密集型的准

11、备学习,则无异于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传播失效的种子。由于现代社会的知识隔阂与时间成本,要想保证有效传播所必需的信息可理解性,媒体应当更多地诉诸于遍布社会成员的共有知识,而不是职业分化形成的私人知识(private knowledge)。基于受众的认知因素,运用共有知识来迅速打开受众的信息接收通道就会成为媒体常用的传播策略。立法者是媒体传播的目标受众之一。媒体传播能否对之产生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都受到立法者既有认知框架的制约。依据贝叶斯法则,13决策者的前见将影响其依据新信息输入形成的判断,外来信息是在既有认知框架内进行解码。当外来信息与在先的认知结构越匹配,重合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被认可与接受,

12、并被当成行动依据。共有知识是立法者简化决策模式中的主要信息工具,同时又是媒体快速建立受众认同感、提高信息可接近性的重要传播手段,成为媒体信息发送-接受流程中的连接点。通过共有知识,媒体话语很容易被纳入立法者的认知框架,并且很容易激活认知框架中的敏感点,引起立法者注意力的高度集中,甚至影响其单向度地配置注意力,对媒体话语之外的其他因素视而不见。因此,当新闻、评论、访谈等成为立法者决定性的决策信息依据之际,它们就会对之产生一种强大的影响力,一种压迫的力量,由此生成基于媒体话语、实际上是基于其信息影响的压力型立法。14二、媒体话语压力下的立法决策展开在媒体信息的压力下,传播逻辑取代立法逻辑,为获取受

13、众注意力的修辞因素过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安排,从而导致一系列背离审慎理性的决策特征,展现了一个异化的立法过程。1.因果关系判断简单化因果关系确定是制度安排的前提。变量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些变量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从而可以确定因果关联;哪些变量之间更为疏远,从而可以从因果链条上排除出去,等等,这些认定直接影响权利义务配置格局与制度运作绩效。在压力型模式下,立法者的认知视角往往被媒体话语覆盖的范围所框定。决策论的研究表明,决策者在多数时候都倾向于在结果的周围寻找原因,比如今天提高了价格,明天销售额下降,决策者就可能认为这两个事件之间有联系,15倘若媒体的叙事脉络将两个变量处理成空间上相邻、时间上继起,

14、立法者就很可能把二者联系起来,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特别地,影响归因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事物的突出性,媒体的叙事脉络如果凸显了某些变量,立法者就很可能在突出性的引导下确定因果关系,尽管事实上变量之间的联系远隔千山万水。而真正可以作为事件原因的变量却可能由于处在媒体话语的覆盖范围之外,无法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或者由于媒体叙事脉络的筛选、重新排序,被错误地从因果链条上剔除。作为社会生活的信息来源之一,媒体可以为立法决策的因果确定提供帮助。但是,媒体话语所展示的并不完全是对报道对象的镜子式的再现,它所营造勾勒的是一种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16是对现实信息进行选择、处理后重新构造的

15、再加工产物。作为信息流动的把关人,媒体决定了向受众传播哪些信息,如何传播,并试图通过这些信息造成某种印象。有时,甚至把关人不动声色地调整信息本身的顺序结构,使信息得到某种程序的改变,也能导致信息失真。因此,媒体具有过滤器和放大器的功能,尽管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标榜客观报道,但事实上却是把关人再加工后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新闻和真实并不是一回事,必须清楚地加以区分。17如果立法者没有足够的信息甄别能力,局限于其叙事脉络内处理变量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媒体话语建构起来的虚假因果关系当真,或者对话语之外的真实因果关系失明,错误地扩张或缩短因果链条。2.权利倾斜性配置为了更有效地触动受众内心,不少媒体采取

16、插入式(episodic)的新闻框架作为叙事策略。依托人们普遍认可的共有知识,插入式传播舍弃对事件进行深入的因果分析,集中关注事件本身的个性化特征,基本不触及事件背面更深层次的暗物质。比如,言及社会失业问题,聚焦某市一个失业的、无家可归者的动人故事往往是更有效的传播策略,这一新闻框架作用于受众的情绪并强调个人的苦难,很容易引起受众的情感共鸣,产生基于情感、同情的有效启发(availability heuristic),18以及没有区分和辨析的移情。人们的直接感受和印象往往对其决策起到很大作用,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有效启发。插入式新闻框架能够在立法者的脑海中留下生动鲜活的印象,激发情感共鸣,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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