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规章制度以违纪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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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规章制度以违纪辞退公司无规章制度以违纪辞退徐某2011年10月份通过外服派遣至某外资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行政助理,负责代表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市场调研及翻译工作。2012年初因徐某怀孕,该外资公司代表处适当减少了徐某的工作任务,但是徐某仍然感到工作任务很重,工作态度开始有些散漫,并且工作中涉及的英文邮件全部转发给一位案外人,然后该案外人翻译好后再转发回徐某。外资公司代表处发现徐某存在上述情形后,2012年9月份以徐某工作中玩忽职权,违反职业操守,已造成严重失职为由,决定待徐某三期届满即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初开始徐某开始申请产假,之后继续申请哺乳假。2013年11月8日徐某

2、三期届满,该代表处根据之前的处理决定对徐某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将徐某退回外服公司。徐某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并要求该代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徐某认可自己将内部邮件转发案外人,但表示她将公司邮件转发给他人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登录开心网等网站也是为了搜集资料,是为工作登录的;而且最重要的是代表处本身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过任何规章制度,自己转发邮件及登录开心网站的行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约束,代表处对其做出的解除合同决定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解除。仲裁经过审理后却驳回了徐某要求赔偿近的请求。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就是当用人单位没有

3、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某些具体违纪行为,而员工又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违纪情形时,对于该违纪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时如何处理?中顾法律网李文革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就是劳动合同基本的附随义务之一。针对本案,徐某在未经代表处允许的情况下,长期将代表处电子邮件转发给非公司人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忠诚于用人单位的职业要求,上班时间登录开心网交友网站也是违

4、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的。代表处虽然没有规章制度,但是针对徐某的上述行为做出解除决定并退回外服公司的行为,律师认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徐某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虽然本案支持了代表处解除合同的行为,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章制度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对于严重违纪的劳动者,除了违反上述提到的基本劳动义务、职业要求或法律法规外,其他的违纪行为均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否则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合同处理时,往往会以解除行为没有制度依据而被仲裁或法院认定该解除为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

5、同的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很多用人单位都逐步建立或修订规章制度,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规章制度缺失或违法情形。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非常严格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常见的如“公司有权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夫妻双方同为公司员工,一方提出辞职的,另一方亦必须提出辞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本公司无关,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等等,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具有“三性”:一是内容要合法;二是制定过程要经过民主程序;三是制度要向全体员工进行公

6、示或告知。用人单位只有具备着“三性”的规章制度,当发生争议时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而被仲裁或法院采纳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合法有效,不仅可以有效进行用功管理,更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依。公司无规章制度以违纪辞退 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将其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辞职就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你的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按照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否则,就会违反了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就可以在拿到了公司的辞退单据后向劳

7、动局申请仲裁。1、员工自己申请辞职与公司辞退是有区别的,前者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后者则有;2、公司辞退员工应该向员工出具辞退证明书,3、如果你不打算在那工作了,你可以先签字拿到书面材料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4、企业要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具体劳动法上有规定。公司因员工违反公司的正常制度,公司想开除?如果有关的公司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这个规定经过公示,而且这规定应当组织你们所有的员工学习过。这样才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证实单位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单位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

8、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旷工的,单位可以辞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则按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章制度符合程序规定,可作为辞退的依据,另外,辞退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做好程序性的工作,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曾签约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被开除,无需提前通知违章者的类似约定”,若有,可以不提前通知本人,若无,按常理应该提前通知本人;另违者对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其本人应对单位作相应赔偿。 规章制度有没有明确规定:“违

9、反此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公司肯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这样的规定还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一,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规章制度才会被法院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10、动者。公司可以通知被开除及理由,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该条款,那么就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所以,首先要确定公司所制定的规则制度其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排除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利用的情况;规则制度的制定过程也经了民主程序(如有工会参与、向职工或职工代表说明过,听取他们的意见)。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如果公司的规则制度经过公示(如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在招聘录用时已经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了解途径等),公司已经规则制度接触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需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须有员工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规)的记录、证明,并

11、对规则制度的内容(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员工)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背法律禁止规定和法律原则、经过了民主、公示等程序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将会陷入被动。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的话,什么制度也是废的,只要不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里被开除的话,就一定要给予赔偿。一、确认公司规定是否合法;二、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公司才有权利根据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否则,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辞退行为,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

12、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含有“某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企图通过合法形式达到单位的非法目的。那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

13、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3 月 22 日 ,法释 2001 14 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

14、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就是说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要符合该规定。企业没有出示证据说明当事人违反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那企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开除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行,一般单位是以辞退来代替的.。 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该员工被开除需要有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15、、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运行制度存在问题,让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错误显然显失公平!对方可能举证失误的地方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 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

16、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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