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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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播谣言的法律责任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 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 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最近我听到一个消息,一个帖子称“吃隔夜饭得癌症的几率会大幅度提高”,这 一问题在人群众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信,有人不信,有人质疑,有人恐慌, 有人泰尔处之。那么这是一则谣言吗?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一下,什么是谣言?例如: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例如:有的竟无中 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 者间接地影响到社

2、会稳定。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 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 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 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 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 行为。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

3、害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 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 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 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 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 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

4、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 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

5、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 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 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 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 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 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

6、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 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 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担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分析罪名:诽谤罪:故意

7、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 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情节严重的 行为。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 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 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 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 不同:(1)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

8、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 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 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 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 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 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不构成诽谤罪。(2)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 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

9、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 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 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 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 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 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 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 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近年来,

10、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 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 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 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 义务自觉

11、维护网络秩序。”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打击处理网络谣言 一方面要强调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 意识和文明素质。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 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也要加强管 理,落实网络实名制,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同样会受到 追究,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互联网经营者也要 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同时,政府部门 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既加强对

12、网民的教育及监管,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 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谣言,我们应该怎么做?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 为它缺之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 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应当保 持理性,不轻信谣言,尤其是喜欢在“聊天室”或“BBS”中与他人交流和发布 消息的市民更应当谨慎。媒体也应当保持理性,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核实的消息, 不隐瞒公众基于知情权所应当知晓的信息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 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取信于民。信 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 因此,政府及其他权威机构应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络工具,熟悉其运作规律。对公民个人而言,则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 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 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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