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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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实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拟转让标的物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字第 号,土地面积 平方米,转让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 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2、 字第 号,为 结构。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第二条:转让价款甲方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合计 元。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第四条:承诺与保证4.1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有权向乙方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4.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基于本合同获得合同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时未就转让标的物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保证乙方基于本合同的受让行为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4.3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

3、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依法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4.4甲方承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征收,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或其他任何收益归乙方所有。4.5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若希望约定违约金,则自己决定数额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6.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6.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

4、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档 份。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实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5、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总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所附宗地图及宗地图的经济指标),该地块的开发状况已经双方踏勘认可。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让渡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项目,乙方受让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第四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及乙方自愿承担该部分土地转让双方发生的所有税费。第五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

6、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七条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甲方依照规定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第八条乙方同意从签订合同之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九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开户银行: 。第十条 乙方受让该地块后,受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

7、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二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1%缴纳滞纳金。第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修建。第十四条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

8、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土管部门备案一份。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实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9、,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

10、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见附件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

11、: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总额为_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

12、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号为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

13、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 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

14、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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