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费用类进项的税会处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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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类进项的税会处理( 四)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费用根据 36 号文附件 1 第 27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 36 号文附件 1 第 30 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 27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提示:非正常损失主要针对有形动产及其相关的劳务和服务,因此此类费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原材料(含加工修

2、理修配劳务和运费);二是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原材料(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费)。策略:1、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前的, 应不予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参见本公号前文例解。2、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后的, 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将该进项税额转出。例 6 某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部 2017 年 5 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取得专用发票 1 张,金额 1 万元,税额 1700 元;购入原木(含运费)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 张,金额 10 万元,税额 1.3 万元。专用发票已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7年 8 月上述货物因火灾全部毁损,则该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47 万元从 2017年 8 月所属税款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8 月所属税款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47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70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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