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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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1-01【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云南省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上述行政复议机关和组织所属的法制

2、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使用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代表本机关承办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三)负责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

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由行政

4、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需要对外行文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O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

5、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己自行撤回起诉的。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

6、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供证据的,还应当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7、或盖章。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全称、处所;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内容错误、欠缺或提供资料不全,可以当场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告知书,载明应当补正的材料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

8、材料补正期间,申请期限应当中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材料补正期满之日继续计算。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材料的,经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期限继续中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不能补正齐全申请材料,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的,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齐全了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从收到补正齐全的材料之日起算。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齐全、资料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出具回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记录以口头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因材料不全退还申请、转其他机关办理的申请,

9、都应当逐一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按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程序,批准集中行使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对各部门设在经合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区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选择设立该区的人民政府,或选择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

10、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其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提倡和鼓励行政领导亲自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职责,委托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八项条件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11、(一)、(二)、(三)、(四)、(五)、(七)、(八)项,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之日起五日内报请转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不得再行转送。 前款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受理机关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

12、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申诉内容,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成立的,应当向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其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知书;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知书,告知其不支持申诉的理由;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成立,但有下列情况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1.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2.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

13、议公正的; 3.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和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撤销申请人所申请的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随附有关材料: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

14、况; (二)对所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和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三)对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事实、理由的答复和举证;.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的结果.和评价: (五)答复结论; (六)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 (七)附件:证据清单目录,及该清单所列的证据材料; (八)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补充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包括委托其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随附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范围和委托代理权限。 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一式两份,申请人、第三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每增阻力日一人多提交一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

15、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理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申请人错算列、漏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变更、追加理的,不予受理;己受理的终止审理。 第四章 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虑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复议机构知悉前款行政复议人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事由而不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回避条件适用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千二守则第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请,负责人决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当事人申请,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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