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re****.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0KB
约5页
文档ID:455710236
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1/5

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办学任务需要而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预算为校各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第三条编制预算坚持以下原则:1、真实合法的原则收入做到合法合规,支出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测算每一笔收支项目,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2、综合预算的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安排3、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4、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各项支出,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和正常维持经费,保证事业发展的重点支出需要5、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业,压缩一般性支出,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 1 -第三章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第四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在分管财务校长的指导下,由财务处负责具体测算和编制工作财务处根据收入测算情况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的预算采用“办公费加专项(分常规专项和非常规专项)”的方式编制常规专项系指部门按其职责,每年都须开展和完成的常规工作任务,此外的工作可列入非常规专项院(系)预算采用按学费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第六条经费预算的具体标准为:1、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的办公费按实有人数核定,标准为:1200 元/人、年;开支范围为:办公、差旅、市内交通、邮电通讯、资料及文印等;常规专项经费由部门根据职责列报,学校核定,专款专用2、各院(系)经费预算按上一年全日制学生学费实际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对学生数不满300 人的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新开办的系,学校给予一定的开办费3、院(系)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学生数 500 人及以下的按 30%计,超出 500 人的部分按 20%计)、学生工作- 2 -经费(学生数 500 人及以下的按 15%计,超出 500 人的部分按 10%计)和业务费(占预算总数的 55-60%)4、公共课经费,按 8 元/课的标准,核定到相关院(系、部)5、各院(系)函授经费按原规定执行第七条基建、维修、大宗采购等非常规专项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金额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八条财务预算是各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处须认真审查,从严把关第九条为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按照预算项目进度使用经费;超进度用款,必须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预算经费,须按规定权限审查签批各单位、部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用款,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院(系、部)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的用款由党政负责人根据资金用途分别签批;院(系、部)3000 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须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各单位、部门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 3 -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须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院(系、部)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各类支出经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后,再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院(系、部)1 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经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学校 20 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均为大额资金支出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各类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

50 万元以上支出需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第十一条为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各单位、部门上缴学校的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对各单位、部门计划内的用款,学校予以保证;对超预算支出或计划安排不当,学校不能保证用款,因此而影响教学和工作的,后果由用款单位自负第十二条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支出标准的,财务处可拒绝办理第五章预算调整第十三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 4 -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的,须经学校研究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第六章预算监督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小金库和“帐外帐”第十五条分管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