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危化烟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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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时间2011-09-14 来源:admin 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检查时间: 区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16、40条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15、40条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措施专项费用。第32、40条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35、40条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第36、40条6、矿

2、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第26、27、41条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12条、43条8、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第13、4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35、52条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第14、52条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42、52条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14、52条5、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3、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7、8、9、53条6、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护,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第15、54条7、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检测。第16、54条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第17、5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9、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山,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做作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第18、54条10、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开采,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19、54

4、条11、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第20、54条12、井下采掘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第21、54条13、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未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度第22、54条14、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第23、54条15、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第25、54条三、非煤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第2、42条2、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3、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4、使用伪造

5、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5、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许可证。第28、43条6、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第21、44条7、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自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第26、44条8、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第19、45条9、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

6、可证第27、46条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第31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5、17、31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第22、31条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第25、31条5、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22、32条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27条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9、27 条3、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

7、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27 条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第27 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8、80条2、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7、81条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82 条4、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第20、82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8、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1、82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36、82条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3、82条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26、83条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第27、83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9、验收合格。第27、83条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83条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29、83 条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第29、83条14、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37、83条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1、83条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第32、84条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32、8

10、5条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第33、85条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35、85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1、86条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89条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第44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

11、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44条9、生产经营

12、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1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1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42条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第45条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用。第45

13、条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6条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第49条16、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第50条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生产或者经营单位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10、13、21、26条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14、21、25条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第22、29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第24、29条3、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第25、29条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第12、30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1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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