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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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一、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提交材料依据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1认证机构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保留理由: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需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2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

2、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保留3办公场所房产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保留4必要的设施清单建议取消5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保留理由: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设施和办公场所,是开展认证,保证有效性的基础条件。6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建议取消7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

3、度;保留,表述调整为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理由:认证作为社会信用保证的一种重要手段,自身质量管理制度是认证机构审批的重要审查内容。8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建议取消9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格式见附件2)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建议取消10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认证认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

4、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建议取消11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建议取消1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保留理由:认证是第三方公正性活动,为保证出资人的公正性,需保留。13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建议取消14专职认证人员名

5、单(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保留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15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就业证16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留理由:证明认证人员的专职身份。17每名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保留理由:证明认证人员的专职身份。18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注: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

6、供)保留理由:证明认证人员的专职身份。19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建议取消20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申请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低于两年以上者提供)建议取消21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22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保留理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管理的能力体现。23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适用时)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5.4第二款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建议取消24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产品认证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

8、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保留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技术要求25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农食领域认证机构适用)保留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技术要求26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保留理由:为了保证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从业时限和责任承担能力。27外方投资者从事相应领域认证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

9、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保留,删除“相应领域”的限制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确保外方投资者具有相关认证资质和能力。28外方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颁发的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保留,删除“相应领域”的限制29外方投资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唯一认证机构的承诺无依据建议取消30一份外方投资者真实签发的认证证书彩色影印件样本(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

10、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7.1.2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三年以上的相应领域的认证证书证明资料。建议取消31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国推认证制度的准入要求(适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保留理由:国推认证制度对认证领域的管理制度、人员

11、能力和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的专业性要求,能确保认证活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申请者应符合相应要求。二、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提交材料依据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1认证机构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保留理由:设立认证机构需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2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12、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保留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保留,表述调整为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理由:认证作为社会信用保证的一种重要手段,自身质量管理制度是认证机构审批的重要审查内容。4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建议取消5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

13、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6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认证认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建议取消7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建议取消8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保留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9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

14、内地居民就业证同上10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同上11每名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同上12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注: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同上13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建议取消14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申请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低于两年以上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建议取消15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保留理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管理的能力体现。16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适用时)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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