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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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范本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汉字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企业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员宿舍。因巨额财产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实施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马x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企业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员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实施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

2、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王xx、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硕士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员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实施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止,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企业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

3、利润留成收入款合计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企业的账外存放,并要求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和罗以军、乔发科前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企业总经理盛大勇、华玉企业副总经理刘瑞麟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

4、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刻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企业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下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

5、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企业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刻办理。1996年1月 23日,钟xx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不明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前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和其它珍贵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正当收人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他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正当。经查证,也无正当的依据。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判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

6、片给予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总而言之,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合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显著超出正当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项、第395条第1款之要求,组成贪污、巨额财产不明罪。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项之要求,组成贪污罪。依据中国刑法第25条、

7、第26条、第27条之要求,褚xx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有刑法第67条第2款要求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主动检举、揭发她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刑法第68条第1款要求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要求,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朱检察员:毛检察员:郑xxx年X月31日原告:韩,女,1968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现住址:蠡县村。电话:*身份证号:*被告:齐,男,1966

8、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现住址:蠡县村电话:*案由:离婚纠纷。请求事项:1、原告和被告离婚。2、女孩齐、男孩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齐于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齐现年13岁;男孩齐11岁。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关键是被告游手好闲,睹博和购彩票为业,输了钱后向我要,我只要不给或提出异议就会招来毒打,比如:1998年5月因口角被告将洗脸盆砸在我的头上,致头皮损伤缝合十数针,现仍留有疤痕。2021年12月,被告买彩票向我要钱,我因无钱被被告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致口腔破裂缝合二十多针。致今

9、留有伤疤。令人不可容忍的是:被告生性多疑,游手好闲的同时,胡乱猜疑我和她人有作风问题,四处诽谤我,使我在心灵上肉体上全部受到了严重的屈辱和伤害。2021年7月22日,被告为监视我的电话抢了我的手机,我骑自行车追赶时,她忽然将摩托车掉头向我撞来,连人带自行车被撞倒,用脚朝我的腰部狠踢,自行车被撞坏,还将我的腰椎踢成骨折,经法医判定为轻伤。为此,在高阳县医院住院15天花去5000多元。派出所对此有具体的统计在案,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有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共同财产情况:我们结婚后的1997年共同出资盖北房五间,买空宅基地三块,摩托车两辆,电脑一台,电视机两台,冰箱一台。鉴于上述,我

10、和被告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感情已经根本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和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等费用。此致!蠡县人民法院具状人:韩201x年8月16日附项:1、起诉状二份。2、其它证据另行提交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诉讼请求一、果断要求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我和被告结婚早期感情尚可,结婚半

11、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常常吵架,原告数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21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21年12月份调解结案。今后,我和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进。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么的夫妻关系,双方全部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假如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儿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施。因此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正当权益。此致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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