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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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暂行办法(200年710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教职工指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见附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组织部负责对因私出国(境)的副处级人员的备案、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报备人员)申请的审查备案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因私出国(境)的其他教职工申请

2、的审批备案工作。党委办公室(保密办)负责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保密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保密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党纪教育等工作。第五条申请自费留学(不含自费公派)、出国(境)定居、就业,在职工作人员均按辞职(解除聘用关系)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中的涉密人员要按规定实施脱密期管理之后方可提出上述申请。第二章请假、备案、审批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请假时间、前往国家(地区)、联系方式等;并分别按人员类别进行备案及审批手续:(一)一般教职工利用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等活动

3、,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表,并由所在部门备案。(二)教职工利用非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等活动,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表,并由部门报人事处批准。(三)副处级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表并报组织部备案。正处级干部及特定身份人员(报备人员)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审批)。正处级干部及报备人员回国后1周内须将因私护照交组织部保存。第七条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

4、、财、物、机要、档案以及重要涉密岗位的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请假:(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六)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八)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第八条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保密办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应做出因私出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在回国后1周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密办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

5、密情况。第三章因私出国(境)纪律第九条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将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私自

6、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在编职工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学校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保留追偿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教职工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部门或人事处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四章假期及待遇第十四条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一般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在完成各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后,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第十五条教职工申请探望国(境)外定居、

7、工作、学习等的配偶、直系亲属,可利用寒暑假进行,路费自理。出国(境)期间请事假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1年以内的,国内离退休费照发;超过1年的(获准定居超过半年的)需凭我驻外使馆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发放离退休费。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医疗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在外期间死亡的,按国内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1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党团员因私出国后,党团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有关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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