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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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文件山大综字2014) 20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 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大学2014年12月11日山东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 研平台的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特点,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科研平台以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 科技实力,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

2、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 科技人才,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层建设、资源共享、 提高效率的原则。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和学科 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相关资源、技术 和人才优势,有利于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协作,有利于形成国内 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是指学校自然科学各类科研 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平台。国家级科研平台包 括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 包括省级2

3、011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学 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依托院部所科研平台等。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为学校内部具有独立人员编制、 独立建制的科研实体;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为有一定数量 的固定科研人员,不具有独立建制而挂靠某个院部的科研实体; 依托院部科研平台为依托于某个院部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第五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分两种类型,基础研究和科技开 发。基础研究类科研平台主要围绕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开展原 创性探索,以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为发展目标;科技开发类科研 平台主要围绕行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研究,承

4、担 行业产业重大开发任务,以建设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发 展目标;鼓励各类科研平台积极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建设国际 合作联合实验室(中心)。第二章立项与建设第六条 科研平台的立项与建设包括立项申请、审批、计划 实施等,不同类型的科研平台实施不同的立项与建设模式。第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的立项与建设遵循相应主 管部门的办法执行。第八条 校级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1. 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需求,所从事的研究 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 科研任务、技术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2. 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具有较高的

5、知名度,有一支科研实力强、 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和学校直属挂 靠院部科研平台人员在15人以上,依托院部科研平台人员在10 人以上,依托学科一般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3. 有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学校直属独立建制和学 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近3年实到科研经费原则上应在600万 元以上或有重大研究成果,依托院部科研平台近3年实到科研经 费原则上应在400万元以上或有重大研究成果;4. 具备相关的实验场所和办公场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实 验仪器设备和支撑条件,有稳定的管理人员与健全的规章制度;5.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须有双方合作协议,外 方原则上有5人以上固定

6、研究人员参与。第九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与审批:1. 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科研平台,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 填写山东大学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 责对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和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 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和学校直 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立项;依托 院部科研平台由依托院部(包括联合申请的院部)负责对院部所 属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 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论证决定是否立项;2. 批准立项的科研平台填报山东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任 务书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报由人事部批文立项;

7、3.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或依托院部应根据山东大 学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条件。科 研平台建设项目应列入学校或依托院部重点建设和发展计划;4. 科研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后由科学技 术研究院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予以批准,不合格者予以撤消。第三章体制与管理第十条科研平台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跨院部成立 的科研平台依托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平台业务管理的职 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1. 编制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2. 指导科研平台的运行和管理;3. 受理学校科研

8、平台的申请,提出学校科研平台建立、重组、 合并和撤销的意见,组织校级科研平台验收、评估;4. 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办理学校科研平台设立、合并及撤销 申请的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的体制与管理遵循 相关的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按学院的管理体制 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其日常事务依托所 挂靠的院部管理。学校核定挂靠学院的人员编制时对此类科研平 台的编制单独考虑,研究生院制定招生计划时对此类科研平台单 独下达。第十六条 依托院部科研平台的依托院部是实施科研平台 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 将科研平台

9、列入院部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并落实项目 建设和科研平台运行的配套经费;2. 负责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3. 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对科 研平台的验收、评估工作等;4. 提出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科学技 术研究院。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5. 多学科交叉的依托院部科研平台,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 管理。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 工作,负责人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依托院部推荐负责人的任职条 件是:1. 本领域国内外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10、;4.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岁,任期4年。第十八条科研平台实行全员聘任和驻所(中心)研究制度, 受聘人员分为专职、兼职两种。1. 设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驻所(中心)研究的校内固 定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以保证研究队伍的稳定性和研究工 作的持续开展;2. 科研平台根据发展需要可自筹经费聘任非事业编制科研 人员,人员管理依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 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平台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人事部和科 学技术研究院核准。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 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

11、率,重视网站建设、学风建 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 核以及保存工作。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研平台完 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科研平台名称。第四章经费运行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科研平台运行专项支持经费,支持没有运行经费的科研平台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经费数量按平台级 别和贡献大小等核定。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可设立专项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科 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管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经费管 理政策。第二十四条 对进驻科研平台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科 研平台可从其承担的项目经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水电费 和房屋占用费等,

12、纳入科研平台的科研发展基金,以支撑科研平 台的正常运行。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五条 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平台的年度考核依据 有关办法执行。校级科研平台每年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填写山 东大学科研平台年度工作报表,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和 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考核;依托院 部科研平台由依托院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科学技术研究 院备案。第二十六条 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平台的考核与评估依 据有关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每四年组织专家对校级科研 平台分类别进行周期评估。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评估为优秀 的校级科研平台予以重点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

13、科技平台,对评估不合格者予以撤消。在四年内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的校级科研平台方可通过 评估:1. 获批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2. 科研经费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3. 在Nature、Science等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 上或在SCI 区期刊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4. 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5. 获批国家级人才1人以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平台的命名依据有关规定 执行;校级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XX研究所(研究中 心)”、“山东大学-XX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英文名 称为 “Institute of XX, Shandong University 山东大学 X X研究所; Research Centre forXX,Shandong University 山东大学XX研究中心”,SDU-XX Joint Lab ofXX 山东 大学-XX联合实验室,SDU-XX Joint Research Centre of XX山东大学-XX联合研究中心。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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