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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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铁东市监罚告(2022)详见附件号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XX区XX街XX号经营,同时,当事人自成立后,2021年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歇业)”,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清算状态(正在注销清算中的纳税人)注销状态(已完成税务注销程序的纳税人)非正常

2、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非正常状态(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且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2022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市监责改告()号),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拒不办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J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陈红扬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

4、督管理局)附: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2年11月8日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法人代表人(负责人)1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2闫树文2鞍山市商业燃料第一煤场95796E徐志东3鞍山市第二中学校办工厂273李秀平4鞍山市市容建设工程公司940齐明久5中共鞍山市委机关娱乐冷食厅275张福顺6鞍山市千山镁质材料制品厂173张玉升7鞍山供销城5庞晓明8鞍山市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铁东供销分公司55706U班峰9鞍山市铁东区宇翔印务部(普通合伙)561王英春10鞍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杨国文11鞍山市龙头渔业健康养殖专业合作社210311NOOOOO7X张焕玖12鞍山合合林果开发专业合作社21031Inaoooioix孟秀平13鞍山市腾发钢丝厂533李文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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