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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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9C046: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2-05-01发布2006-5-18修订2006-8-3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围32 认证模式33 认证的基本环节3L3.1全性能委托检验3L3.2认证的申请3L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L3.4认证发证检验3L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L3.6认证后监督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L4.1 全性能委托检验3L4.2 认证的申请4L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L4.4 认证发证检验8L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L4.6 认证后的监督115 认证证书14L5.1 认证证书的

2、有效期14L5.2 换发新证14L5.3 复评换证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L6.1 认证标志的使用15L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L6.3 加施方式15L6.4 加施位置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L7.1 认证证书的暂停16L7.2 认证证书的撤销16L7.3 认证证书的注销17L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178 收费18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

3、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全性能委托检验3.2认证的申请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认证发证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4.1.

4、1.2 送样方法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1.2.1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4.1.2.3 检验方法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4.2 认证的申请4.2.1 申请单元划分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

5、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4.2.2 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2 企业注册证明;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4.2.3 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

6、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4.2.5 增型认证的申请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

7、复印件;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4.2.6 增类认证的申请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1 审核容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

8、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4.3.2 工厂审核时间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 个人日。4.3.3 审核组组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组织。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组成体系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注册级别。必要时可安排技术专家参加审核。 审核组确定后,认证机构通知受审核方。具体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审

9、核组长和受审核方共同商定。4.3.4 审核要求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容等,按照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4.3.5 体系审核报告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体系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体系审核结束后3个有效工作日将综合审核结论意见报认证机构,在20个有效工作日将全部审核文件、资料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4.3.6 信息反馈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受审核方应自愿如实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审核工作意见反馈表,按要求寄认证机构。4.3.7 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不推荐通过的整改要求4.3.7.1 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质量管

10、理体系通过、个别要素需重新审核的,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4.3.7.2 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部要素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4.3.7.3 重新审核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4.3.8 增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增型认证,其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且己获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复评周期、运行有效,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产

11、品与已获证产品不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应按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4.3.9 增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增类认证,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4.3.10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有效期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的,从审核结束之日起一年未获得证书的,体系需重新审核。4.4 认证发证检验4.4.1 抽样人员 认证发证检验产品样品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4.4.2 抽样原则 4.4.2.1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量。4.4.2.2 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

12、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其抽封样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4.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4.4.2.4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4.3.8规定的要求; 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13、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4.3 检验机构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4.4.4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4.4.5 检验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

14、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4.4.6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严谨。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的下属机构。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4.5.2 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文件审核部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4.5.3 认证文件的报批认证机构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文件审核部报送的认证文件、资料进行审定,呈报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4.5.4 认证证书的发放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办理以下手续: 1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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