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DB33T1079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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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 DB XXXX2010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Planning Standard of Civil AirDefence Facilities of Regulatory Planning(试行)2010-xxxx 发布 2010-xxxx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DB XXXXX-2010)主编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X月X日XXXXX2010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的通知浙建设发2010 XXX号各市建委(规划局、建设

2、局),人防办(民防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二八年度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建设发2008342号),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XXXX-2010,自2010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容的解释,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二八年度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建设发2008342号)要

3、求,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和省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规定,征求了省及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本标准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落实的人防工程,确定了具体配建指标和布局要求;对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重点目标防护做出了规定,并对人防设施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成果提出要求。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

4、建设厅负责管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容的解释,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市粮道山路23号,邮编:310002)。本标准主编部门、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玮 志龙 黄 瑚 章国祥 王文娟 王宇焕 峰 建华 薛艳萍蔡庚洋红禹 吴步旭 余有山 敏之 玉军主要审查人:山林宇宏 丁 元有权白东晓晓东王鸣剑侠长岐 孟楠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

5、定54 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65 人防工程85.1 一般规定85.2 指挥工程85.3 医疗救护工程95.4 防空专业队工程95.5 人员掩蔽工程95.6 配套工程105.7 其它规定106 人防疏散设施116.1 一般规定116.2 人防疏散场所116.3 人防疏散通道127 人防警报138 重点目标防护14附录用词说明15 / 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12 TERMS AND DEFINITIONS23 BASIC REQUIREMENT54 DEPENDENT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CIVIL AIR DEFENCE WORKS

6、 IN CONSTRUCTION FIELD65 CIVIL AIR DEFENCE WORKS85.1 General Provision85.2 mand Works85.3 Woks of MedicalTreatment and Rescue95.4 Wo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105.5 Personnel Shelter105.6 Indemnificatory Works115.7 Other Provision116 EVACUATION SITES126.1 General Provision126.2Evacuatio

7、n Site126.3Evacuation Routes137 ALARMFOR CIVIL AIR DEFENCE148 DEFENCEENGINEERING FOR KEY OBJECTIVE15APPENDIX WORD DESCRIPTION161 总则1.0.1为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配置合理,有效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省城市规划及人防设施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县

8、城(县政府所在地镇或街道,下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设施的配置。1.0.3人防设施配置应以“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重点配置,衔接落实、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设防等级、人口规模、区位功能等因素。1.0.4人防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对涉密容进行技术处理。2 术 语2.0.1人民防空设施civil air defencefacilities是指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及重点目标防护设施等的总称。2.0.2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

9、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3 指挥工程 mand works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2.0.4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用于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2.0.5防空专业队工程 wo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

10、勤务的人防工程。防空专业队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2.0.6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镇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2.0.7人防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称),主要包括

11、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2.0.8核生化监测中心 NBC monitoring center指战时城市遭受核生化袭击后,可供执行环境监测任务的场所。2.0.9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0.10 人防疏散设施evacuationfacilitiesof civil air defence供战时(灾时)人员疏散的设施,包括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人防疏散场所包括疏散基地、疏散点等。2.0.11 疏散基地 e

12、vacuation base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保障能力的疏散场所。通常是指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供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疏散的场所。2.0.12 疏散点evacuation site担负接收安置临时疏散(避灾)人口任务,就地就近疏散人员的场所。2.0.13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routes城市疏散人员向外部疏散的通道,主要包括地面疏散通道、地下疏散通道、水上疏散通道。2.0.14重点目标 key objective指战时敌打击的主要对象,包括城市和镇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

13、,以及其它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3基本规定3.0.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的要求,包括防护区划、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和重点目标防护等规划容,具体包括:1根据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防护区、片,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用地布局、道路、河道及街道、社区界线划定防护小区。2提出开发地块各类人防工程的控制要求,包括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平时功能、连通要求等。3落实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的空间布局,确定人防警报器的位置,对规划保留及新建重点目标提出防护要求。3.0.3 本标准中人防工程面积的计量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人口基

14、数按规划人口计。4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4.0.1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按规划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配建比例确定,配建比例按表4.0.1确定,并在项目实施时按当地结建人防工程政策核定。其中人员掩蔽工程宜占7585,配套工程宜占1525。表4.0.1 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建筑限高城镇等级100米60100米3660米2436米1224米12米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省级重点城市3366881212161620省级人防重点镇3456881010注:建筑限高在区间中取低值时,配建标准取高值。4.0.2公共设施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按规划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配建比例确定,配建比例应不小于表4.0.2的规定,并在项目实施时按当地结建人防工程政策核定;其战时功能应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以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为辅。表4.0.2 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建筑限高城镇等级100米60100米4060米40米国家、类5510105国家类5510104省级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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