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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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实基金小基金和大民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潘辉中国健全的股票市场已经走过20年,伴随而来应运而生的是散户从一夜暴富或深度套牢的过山车体验中逐渐冷静下来,而理性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或许可以给广大投资者以希望,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红利下帮助我们实现投资收益。其中影响最广、参与最集中的应该就是基金公司,全民皆股肯定是体现股市大牛的一个夸张描述,但是全民皆基民,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客观描述。这一方面体现了大众对投资的需求,另一方面更重要体现现在的“小基金”真真切切的成为改善“大民生”的一个有效手段。诚如我们希冀,基金公司应该成为广大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分享经济快速发展收益的值得信赖的伙伴,但理想照进现实,目

2、前社会尤其是广大民众对基金公司的认知却是由爱生恨的过程,06到07年获利的民众收益减少了,07年以后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大多被套住了,所谓的“老鼠仓”、“高薪无德”、“利益输送”、“赌博心态”还有比较专业的人士提出的基金公司“委托代理困境”及容易产生的“道德风险”种种说法充斥各大媒体和民间的茶余饭后中。当然,这篇文章不可能把所有问题一一阐述,但也希望通过某一个方面问题的探讨,希望为以后行业的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现在企业制度的构建,让管理变得更科学,基金公司本质上也是一个企业,所以应该也能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的力度实现广大基民和基金公司的共赢。但问题基民是基金公司的客户,而非股东,这里就存在“股东利

3、益最大化”和“客户利益最大化”权衡的问题,毕竟两者的利益不是统一的。同时,基金公司作为一个轻资产的企业,人力资本是其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而涉及到人的问题,就不可能实现制度的完全约束力,造成理性人理论中的“心性自私”极易变成侵害投资者理论以利己。在广泛讨论的基金公司的种种弊端,其实归根结底是在股东构建的公司体系下缺失实现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法。诚信经营、诚信执业、诚信投资的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切实贯彻,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一个基金公司实现基业长青的基石。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

4、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

5、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无论是处理个体之间关系的民法通则还是商业交易行为方式的合同法都有对诚实信用问题的阐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六十条、九十二条都有相关诚实信用的描述,如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约定包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则、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充分

6、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

7、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在规范金融行业的最核心法律证券法也有对诚实信用的阐述,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充分表现出此原则在证券法里也属于基本原则性描述,更强调行为人依照主观善意行事,它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该以最大善意进行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证券权利,义务人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履行义务不应借机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以及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8、1诚实信用为证券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物之注意对待他人事物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

9、、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被立法者规定为民商法规范之后从而使该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承诺、合同以及其他方面履行义务从法律上讲有两个层次的概念首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当进行交易的时候或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当了解对方的

10、信用状况也就是要了解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来赔偿债务的能力这两个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有所规定怎样才能够更严格地去执法举例来说过去证券市场上由于招股说明书的虚假可以把连续三年的亏损说成是连续三年的盈利一旦出现了问题之后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已但在今天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行为已经对证券市场的信用构成了严重的侵害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于这种虚假和欺诈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证券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指导证券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主体从事证券行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欺诈

11、、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做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证券市场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其次诚信原则借法官之手作用于证券行为或证券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后果即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具体可分为解释补充证券行为;解释补充证券法律此外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具有法修整机能和法创设机能法修整机能是指为制定法适合时代社会之进展需要而具之制定法修正机能法创设机能是指为适用时代需要而创设与制定法相反之机能再次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的终极功能是指隐藏于证券法表层功能背后于市场交易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证券主体在从事证券行为时善意、信用、诚实不得欺诈

12、、胁迫这些在市场交易中都包含着深刻的经济义理从不同的方面推动市场交易的发展具体可以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确实、平衡交易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之所以用大篇幅讨论诚实信用问题,一是现在媒体和民众在讨论所谓证券业的弊病,更重要的是作为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参与者的基金公司时时刻刻在与此原则打交道,从基金公司发行产品到对募集资金的投资,因为基金公司在发行基金的过程中,要公布基金募集说明书,同时基民的认购和申购行为就相当于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无论是在募集说明书中还是在基金合同中都有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类似话语的表述,在投资中要受到证券法此

13、准则的约束。在诚信契约的规范下基金公司更应该塑造诚信文化,而基金业诚信的建立,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考虑,首先是对于整个金融行业,从金融业的监管层上应该有诚信的监管层,因为像证监会等作为金融行业的公共管理者的定位,决定了监管层是否诚信,既是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条件,也是在整个金融行业培养诚信文化的关键一环。如今,有学者提出了政府信用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在金融行业,监管层信用就是指监管层对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履行的程度,即监管层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实际“践约”状况。客观的说,我国目前有大量的信用缺失现象,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政府身上,有政府核心信息的提前泄露和上市公司上

14、市某些特殊案例的不规范。这种行为发生后,往往使得法院的依法审判和公正执法受到影响,严重地污染了社会环境。古语说:“得民心,斯得民矣”。在今天,“诚信”已经成为监管层获得广大金融参与者心得首要条件,不断提高监管层的信用度,消除灰色地带,这对整个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次,要在整个行业培育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诚信理念,映照诚信信用关荣,欺诈失信可耻的社会文化氛围。尤其是在金融行业,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就短短30年,金融行业处于不断完善不断补缺的过程中,在其中必然有很多制度带来的“潘多拉的盒子”,在这种本身精神文明不能与物质文明相称的社会环境下,传统的道德规范因无法适应社会存在的深刻

15、变化,趋于瓦解,而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相实行的西方现代契约意识、规范意识等又缺乏深刻理解。这是造成我国目前诚信缺失的文化根源。有不少人而那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诚信程度比较高,但这些国家在历史上也并非一直如此。就像电影华尔街里阐述的美国金融巨鳄也是有内幕交易,也有庞氏骗局等,只不过在伴随着社会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及经济道德伦理观念的培养和人们的广泛风行,这些国家的诚信程度才不断提高,也会出现大家普遍赞扬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快速发展。毋庸置疑,诚信理念的创新与培育,相对于法律条文的制定而言,不只是一种“软实力”,而更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建立覆盖全行业、企业、个人的信用评价体制,

16、诚信文化作为一种“内化的影响力”,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环境之外。它需要有一套相应的社会信用机制来支撑。譬如,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认同“信用是一种社会财富,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碎也要注意”的理念,这并不一定说明他们多么高尚,而是在他们的社会体系中,完善的信用机制,使得一切欺诈失信行为,即使能获得暂时的利益,最终也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而对应我们基金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是否可以采用“零容忍”态度,而且建立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制,在录用或提拔个人时,以信用评分作为一票否决项,那整个行业的诚实信用文化应该也就会很快建立。而针对我们嘉实基金公司,1999年成立到目前成为全市场前两大的基金公司,除了市场业绩给投资者带来的长期丰厚回报的表面现象下,我认为我们一直坚守的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应该更能说明问题。在我们的初创期,整个基金业就遭受丑闻缠身,2000年10月财经发表的题为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犹如重磅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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