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55356292 上传时间:2023-10-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9.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的要求,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二、岗位类别设置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

2、校运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 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5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 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6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 严格控制

4、非教学岗位。 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三、岗位等级设置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 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 规模和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

5、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 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

6、共划分为 9 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 七级; 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 十级; 初级岗位分3 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 个等级划分。 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 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

7、级、六级、七级。13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 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 初级结构比例现状, 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 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4:4 ,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 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

8、础实行集中调控、 集中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高级、 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14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按照优化结构、 合理配置的要求, 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 )工勤技能岗位

9、等级设置16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 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 )特设岗位设置19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

10、务教育发展规律, 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 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20 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在完成工作任务 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岗位计划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2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 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

11、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 分别对应十一级、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 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小 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 小学一级 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

12、级、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 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五、岗位基本条件(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5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义 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6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 一

13、般应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28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0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

14、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31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32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 根据本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 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 、 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

15、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 学徒 (培训生 )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五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3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团结同志, 作风民主; 具有中级(含) 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 年以上;身心健康。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