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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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 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 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 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 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 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 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 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 程中居主导地位。第二条 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

2、的教育方针政策,在 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 章制度。第三条 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 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 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 气。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 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 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 尽义务,并履行厦门大学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第七条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做好

3、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 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生源选拔的工作。根据学校研 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第八条 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指导学院(研究 院)组织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 制定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工作。第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 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改革活动。第十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导师组指导作用,依 托科技合作项目或平台吸纳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 的专家、业界精英参与研究生指导,充分利用优质资源,联 合培养、指导研究生。第十一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 任,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

4、心研究生的成长, 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进 行就业指导,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第十二条 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 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研究生实 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育优良的学风,严格要求 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第十三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 础。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 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 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 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严格督促研究生认真完 成培养计

5、划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实践任务。指导研究生 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 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 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第十五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定期 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 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豉 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和实践 活动。第十六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 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第三章岗位权利第十七条 导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 教师基本权利,享有

6、厦门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第十八条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导师有权提由建 议和意见。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由国 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 导师有建议权和推荐权。第二十条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 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由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提 由退学建议的,须经学院(研究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报 学校办公会决定。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合法程序,提 由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申请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确认按照我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导师因公、因事由差或由国,应遵

7、守学校 有关规定。在由差、由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 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 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研究院)。第二十四条 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生贡献的导师予以 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 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第二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 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 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 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四)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行为的。(五)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2009厦大研宇1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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