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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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过,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确保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需遵守本要求。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照自愿标准,任何组织全部可提出申请。第二

2、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同意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详细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相关管理要

3、求,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立案管理。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立案。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能够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需具有以下条件: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证实材料:由含有法定

4、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该组织所在地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四处罚的证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实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立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和相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协议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和相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协议后、审核工作

5、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汇报,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相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要求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给予处理。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

6、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相关投诉。对有违法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等级直至注销注册,并给予公告。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觉已经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经过认证的组织进行对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觉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要求开展工作的,应该向指导委员会汇报,指导委员会应按要求给予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要求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要求同时废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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