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医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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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处方医师职责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六、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七、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八、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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