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55108429 上传时间:2022-09-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6.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蒸汽集中供应的管理,维护蒸汽用户和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应蒸汽事业发展,提高本公司蒸汽 供应的水平,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蒸汽供应,是指本公司生产的蒸汽,通过管网有偿 供应给蒸汽用户,集中管理。本办法所称本公司,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介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蒸汽用户,是指在园区内消费本公司提供的蒸汽热能的单位 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入网费),是指非蒸汽用户一侧的蒸 汽供应设施的基础建设、扩建、改造、维修维护费用,其中包括蒸汽热源站、 管网、计量表、阀门等设施。本办法所称蒸汽

2、费,是指蒸汽使用费。第三条 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工业蒸汽的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 管理工作。第二章蒸汽供应的建设第五条在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下,对现有分散生产蒸汽 的锅炉房,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蒸汽供应改造。第六条 园区内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入网费)。分散锅炉房取缔后并入集中蒸汽供应的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 (入网费)由原供应蒸汽企业或蒸汽用户交纳。本公司利用蒸汽管网建设接 口费(入网费)进行热源站、管网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及维修维护。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工程的蒸汽系统

3、,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 制、分户计量。对原有蒸汽用户,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筹安排, 并入集中供应蒸汽,本公司收到管网建设接口费后(入网费)由本公司进行 蒸汽用户的分户控制、计量改造。第八条 我公司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无施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三)擅自收取费用及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四)其它违规行为。第九条 因施工不当,给蒸汽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第三章蒸汽供应设施第十条 本公司的蒸汽设施包括蒸汽热源、主管网、管道井、阀门井、 计量器具、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4、。第十一条 以分户计量设施为界限,本公司利用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入网费)进行建设的分户计量设施至蒸汽热源之间的蒸汽供应设施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由本公司负责。蒸汽用户就自己辖区的蒸汽设施的维修、维护由 蒸汽用户自行负责或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由本公司维修及更新改造蒸汽供应设施的,不得对蒸汽用户收取蒸汽 使用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第十二条 蒸汽用户自行改造、更换、维修其范围内的蒸汽供应设施时, 造成的本公司和其它蒸汽用户的损失,由蒸汽用户自行负责。第十三条禁止蒸汽用户下列损害蒸汽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 为:(一)在本公司的蒸汽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进行其它有 害作业;(二)擅自将

5、自建蒸汽设施与本公司的蒸汽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或进行牵拉、吊装等承 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六)其它损害蒸汽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四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蒸汽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必须 先征求本公司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蒸汽设施安全。第四章 供应蒸汽与使用蒸汽第十五条为保障本公司和蒸汽用户的权益,双方须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签署蒸汽供应合同。(一)蒸汽用户投资建设的蒸汽用生产设备、设施、管道建设等,依据 相关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并经本公司技术部

6、调查、确认合格后,本公司方可 同意蒸汽用户设备、设施接入本公司蒸汽供应系统。(二)蒸汽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蒸汽接口费和使用费。蒸汽 用户需要变更户名和设备产权时,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并结 清所欠费用。如蒸汽用户需变更用汽性质或暂停用汽,应当先向本公司办理 手续,停止用汽时,应当将用蒸汽使用费结清。(三)蒸汽用户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汽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蒸汽用户应指定专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报用汽计划。(四)本公司有权对蒸汽用户的用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五)蒸汽用户用汽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汽设施损害 时,或者蒸

7、汽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本公司有权中断供汽。(六)蒸汽供应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经营许可权限开展供应蒸汽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止供应蒸 汽;(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为社会提供持续、稳 定、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接受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对供应蒸汽质量和服务 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检修、维护供应蒸汽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应蒸汽;(六)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应蒸汽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随时掌 握供应蒸汽的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七

8、条 蒸汽供应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应的,本公司应当立 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园区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在园 区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配合公安、交通、城 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抢修任务。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 复原状。第十八条 本公司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蒸汽用户周知。第十九条 蒸汽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交纳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及蒸汽使用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蒸汽供应阀门;(三)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造本公司的蒸汽供应设施;(四)不得排放、盗用蒸汽;(五)不得实施影响供蒸汽供应果或妨碍蒸汽供应设施

9、正常维修、维护 的其它行为。第五章蒸汽供应收费第二十条 我公司实行谁用蒸汽谁交费的原则,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 (入网费)、蒸汽使用费及其它与供应蒸汽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由市级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如没有明确规定由本公司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合理的收费 标准。第二十一条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入网费):(一)蒸汽用户接收本公司供应服务,须签署蒸汽供应合同,依据蒸汽供应合同蒸汽用户一次性交付给本公司。(二)以蒸汽压力为标准,低于或超出标准另行商议。(三)蒸汽供应基础建设根据蒸汽用户提供的申请最大用量参数进行 设计及施工。蒸汽用户应合理申报蒸汽最大使用量,蒸汽用户提 供参数时须满足自己的需求,施工完成后蒸汽用户

10、如需增、减容, 费用重新缴纳,之前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四)蒸汽供应设施的所有权划分以蒸汽计量表为界,非用户一侧的计 量表至蒸汽能源站之间的管线和设施(含计量表)归属我公司, 计量表至用户一侧的管线和设施归属蒸汽用户。双方分别对自己 所有权的管线和设施进行建设及维修维护。安装计量表的计量室 等场所由蒸汽用户提供并且位置要合理。(五)收费按蒸汽用户申请的最大用量收费即:蒸汽管网建设接口费(入网费)二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X单价。(六)费用单价根据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制定如下:1、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小于5吨/小时(含5吨/小时): 单价为10万元/吨/小时;2、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大于于5吨/小时

11、小于10吨/小时(含 10吨/小时):单价为万元/吨/小时;3、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大于10吨/小时:单价为万元/吨/小 时;(七)履行蒸汽供应合同的其他约定。第二十二条 蒸汽使用费:(一)以饱和蒸汽为标准,本公司根据蒸汽用量表实际计量收费,如遇 能源价格变动(包含水、电、天然气等),另行价格调整。(二)蒸汽使用费按月收取,蒸汽用户应在每月日之前同我公司有 关人员一同确认蒸汽计量表显示的月用蒸汽量,5个工作日内到 我公司收费场所交费或银行转账到我公司指定收费账户(手续费 由蒸汽用户支付)。(三)蒸汽用户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 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天曰 违约金

12、加倍收取。迟延 超过三十日,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 供汽。(四)蒸汽用户每月的最低使用量为合同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的40% 即:月最低使用量二合同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X本月日历天数 X24X40%。(五)蒸汽用户每月实际用量高于该月最低使用量,蒸汽用户按照该月 实际用量支付计量蒸汽使用费。如果蒸汽用户每月实际用量等于 或者低于该月最低使用量,蒸汽用户应按照该月最低使用量支付 蒸汽使用费。(六)蒸汽用户合同用汽压力上限值高于MPa (表压),则每提高,蒸 汽使用费价格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上调百分之五。(七)蒸汽用户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Mpa (表压)时,需在计量系统后 做减压装

13、置。减压装置的设计、施工由我公司负责,费用由蒸汽 用户承担。(八)蒸汽用户需停用汽三个月以内的,应申请临时停汽。双方应在三 日内办理书面临时停供协议,并由我公司在约定的时间作截(停) 汽留表处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蒸汽用户承 担。蒸汽用户要求恢复用汽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我公司, 办理恢复供汽手续,我公司应按照蒸汽用户的申请时间接通供 汽。(九)蒸汽用户用汽增容、减容应提前60日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双方 办理增减容应对蒸汽系统重新设计、施工,并相应修订蒸汽合同。 蒸汽用户缴纳增容相关的费用,之前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十)蒸汽用户的实际用汽量高于合同申请最大用量或蒸汽瞬时流量

14、超 过计量装置的仪表量程时,蒸汽用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 并更换计量装置及相应设施。因蒸汽用户原因在一个月内未办理 增容手续的,我公司有权按现有合同申请用量限制乙方用汽。(十一)蒸汽用户应合理申报使用量,自蒸汽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 两年内双方不办理蒸汽减容变更。两年后已办理过减容的一年内 不再办理减容手续。(十二)蒸汽费单价根据蒸汽用户的月使用量制定如下:1、月使用量1500吨以下(含1500吨)单价为:280元/吨;2、月使用量1500吨以上,3600吨以下(含3600吨)单价为:240元/吨;3、月使用量3600吨以上,7200吨以下(含7200吨)单价为:220元/吨;4、月使用量72

15、00吨以上单价为:200元/吨;5、以上价格含税,单价随能源成本的变化进行联动调整。(十三)履行蒸汽供应合同其他约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并入集中供应蒸汽的分散锅炉 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应蒸汽改造的,协调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公司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 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 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盗用蒸汽的,由本公司按放蒸汽装置流量理论计算全年的蒸汽使用 费。蒸汽用户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无理阻挠或者干扰蒸汽供应设施正常施工、维修、改造 的,以及盗窃、损毁供热公共设施,阻碍本公司及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 部门及市城市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