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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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品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小区)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所为确保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自办的多种家庭宴请用餐活动。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小区)、村民小组、宴席主办户和承接者详细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条实施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立案管理制度。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详细负责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的

2、信息搜集、申报立案和汇报工作。村(居)委会要充足发挥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和村民小组长的联络,加强日常宣传,督促村民(居民)进行10桌以上自办宴席的事前申报,主动搜集所在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的举行信息,做好事前登记立案工作。村(居)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当月汇总工作,并于次月10现在将汇总情况上报所属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各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应分别于每季首月l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个季度内家庭自办宴席举行的汇总情况书面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行l0桌以上宴席的,应该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

3、厨师等情况向村委会(小区)或委托村民小组长向村委会进行事前申报,村委会(小区)应立即给予立案。第五条实施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流动厨师需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其它相关资质等级证实方可上岗。各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负责农村厨师的摸底调查和登记立案工作,动员农村厨师主动参与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根据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农村厨师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加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

4、操办家宴。第六条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验制度。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检验指导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验指导。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情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事前检验,禁止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禁止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须的食品安全判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使群众明白必需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留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预防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家宴用的菜肴要留

5、样48小时备检。第七条实施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加工场所要具有基础食品安全条件,环境整齐卫生,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锅、碗、瓢、盆等用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加工用具、各类食品做到生熟分开。第八条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汇报和应急处理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宴席承接者、厨师和主办户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上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接到汇报后要立刻控制现场,并立即上报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汇报后,在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时,要主动组织人员摸清参与宴席的全部人员健康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

6、治、调查、采样、取证工作。发生IV级以上(含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xx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理。第九条建立并落实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持证厨师公告制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足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取得培训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的农村厨师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公告,引导农村家庭安全消费,主动拒绝无证厨师上门办酒。第十条建立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评奖惩制度。各乡(镇)、村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厨师体检、培

7、训和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汇报、卫生指导工作,体检、培训率达80%以上,信息汇报、卫生指导率达100%。体检、培训率达不到80%的,所在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整年度考评扣5分。凡因为未申报、上报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一起,所在乡(镇)食品安整年度考评扣5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全部奖励。已申报、上报的办酒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因为指导不到位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每一起年度考评扣5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落实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承接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需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署农村家宴食品安全承诺书,共同为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和县政府签署的目标责任状和本措施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验。对于未按本措施要求推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追究关键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措施由xx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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