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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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 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 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 准.(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

2、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 准;(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 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三)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 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四)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 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 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 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

3、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八)通信工程建设

4、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 行规定。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 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5、(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 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 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第八条 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 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第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 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 彻落实.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

6、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 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 件:(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 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

7、大技术问题.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 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 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第十六条 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 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 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 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第十七条 标准

8、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 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 要求;(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 国情的应等同采用.第十八条 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 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和严格程

9、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 强制性条文的编号.第十九条 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 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 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第二十条 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 行.(一)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 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 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

10、组。编制组内应充 分沟通。(二)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 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 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 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 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 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 采纳情况。(三)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 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

11、工作 应形成调研报告。(四)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 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五)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 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六)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 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 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 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 位统一归档备查。(七)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

12、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 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 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 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 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 A 表一“意见汇总处理 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八)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 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

13、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 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九)形成送审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 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 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 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 审查意见.(十) 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 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

14、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 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 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 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一)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 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 专家.(二)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三)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

15、取编制组对送审材 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 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 之三同意为通过。(四)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 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 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五)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 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 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 A 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 函审专家按时将函

16、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 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 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一)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 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 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报批。(二)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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