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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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 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 万众创 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 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 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 的指导意见 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由市 政府主导设立, 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 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 金的杠杆作用, 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引导并 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推动我市

2、主导产业 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 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充分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经 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产业转型升级过程 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3 亿元人民币, 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 规模。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 )、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 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

3、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 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 市府办、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发改局、 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 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对基 金的管理监督、 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 财政局, 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 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 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 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全安市金融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 机构的委托,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基金运营机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及考核评 价。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 向及相关规划, 研究确定市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 决 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 协调决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 审 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

5、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 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 资指南,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并做好政 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第十三条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 职责, 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 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 和指导, 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 定 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 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 投资和运营工作。 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

6、, 按照 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入股谈判、 拟定 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 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定期向基 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营情况。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 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 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 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 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 环保、 健康、 旅游、 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 等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四换三 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及农业农

7、村发展、文化创意等重点领 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材料等 三大支柱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 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 行业。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 、期货、企业债券、 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2.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 委托贷款等业务;3.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4.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 金拆借;5.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 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7.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8、法律法规明 文禁止的业务除外。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 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 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 “天使基金” 、“定向基 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 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30% (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 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 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 2 倍。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 (基金运营机构) 原则上应符 合以下基

9、本条件:1.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 于 500 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 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 适应的软硬件设施;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 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能够为被投资企 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4 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 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市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 资”运作模式, 具体可根据不同

10、类别的投资对象, 采取直接参股、 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 “金股” 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 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 需经具备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产业基金出 资比例一般不高于 20% ,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方式, 具体由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积极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 向社会公 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 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 目,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推荐。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由行业主 管部门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 核,

11、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开展尽职调查、 入股谈判 等前期工作后, 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 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 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 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方 案,应在全安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 由市 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 报请基金管委会同 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资设立的 合作项目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次到位的, 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 议中载明, 出资资金分次到位的, 首次到位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 资总额的 40% ,其余资金可根

12、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 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 3 年。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 5 年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 载明退出期限、 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 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 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 股票减持、 股东回购以及解散 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二十八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 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 有 下述情况之一时, 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

13、出资人同意, 按照投资项 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 1 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 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 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 资业务的;3.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4. 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 的退出情形的。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 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 作为确定退出价格 的重要参考。 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 应报经基金管理 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七章 费用

14、和收益管理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 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 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第三十一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 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 以及根据合同协议 或章程规定的其它费用。 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 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

15、考核机制,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 督,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 公室, 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有效防范运作 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第三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建设的要求, 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组织 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严格实行 规

16、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 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市 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 项目进展、 股本 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基 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 运营机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报告, 并 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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