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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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大学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 录容摘要3引言1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一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1二责任认定赔偿主体不清1三责任认定缺乏救济措施3四责任推定适用严重错位3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4一过错推定原则4二严格责任原则4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2、存在问题原因5四、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对策5一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平安法?相关容5二责任认定标准应当规统一6三提升责任认定监视力度6四开展责任认定救济6五赔偿围7五、结语8参考文献8致9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容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关法规并没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惑,对此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平安法?相关容、规统一责任认定标准、提升责任认定监视力度、开展责任认定救济等措施, 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公开、文明规。关键词

3、: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平安法Theory of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for damagesAbstract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a link, but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standard, principle of respon

4、sibility identification to make clear rules, the responsibility that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nd confusion, this should be through perfect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further clear law on road traffic safety related content, standard unified standards, improve the responsibility identif

5、ying supervision, to carry out the duty relief measures, such as make traffic accident handling more just, fair, open, civilized norm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z-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引言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大踏步的前进,越来越多的人购置汽车,道路交通运输日益忙碌。因为一些司机的交通平安意识浅薄,驾驶,交通事

6、故的发生频率每年都在增加,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了。这篇文章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笔者的看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前我国缺少一个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怎么样将责任的认定按照一定标准统一,规认定责任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大难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于两名或多名当事人的错失引发的交通事故,依据其行为是否对事故起到作用和错失是否严重,分别应该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次要责任。认定了当事人责任的原则,3但是,认定的标准过于模糊,办案民警对于事件的因果关系与作

7、用程度的理解是不同的,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他们所处的角度、平时习惯、办案经历、对法律理解程度都有所不同,甚至对于同一交通事故来说,不同的办案人员所裁定的结果也会不同,并且他们对于所认定的结果都有一定的凭证。百姓很难理解他们的行为,认为事故处理比拟随意,甚至质疑办案人员存在“暗箱操作行为。这不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更会对维护百姓的自身权益有不良的影响。二责任认定赔偿主体不清?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容规定机动车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可以被确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其中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的容包括了:保险公司承当赔偿责任的情况适用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8、一定财产损失的。其实保险公司承当的责任是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予的赔偿也是在保险合同的根底上产生的给付保。因为保险公司是一个单位,并非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在事故中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还有一种叫法,是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它产生的根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契约的责任保险关系,还有就是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关系。综合上述两种关系,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当和赔偿保险标的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有给付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第三者遭受的损害的保险金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保险责任。希望立法在修改的时候注意,写成保险公司承当的责任为给付款保险金的责任。这样让大家更清楚

9、保险公司到底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制定同样是为了社会群众的利益。在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如果是赔偿主体,车祸受害人就会得到根本的保险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极保障了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是一国或者一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来维护社会群众利益的。机动车方当事人也是赔偿主体,而且是传统的赔偿主体,在法律中这些容没有明确的含义和围,可在司法实践中被逐渐确立。比方连环购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行,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所以原先的车主不必承当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承当责任。借鉴了日本法,机动车方当事人采用了一种二元

10、说的观点,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比拟妥当的衡量机动车方当事人的标准。所以由此可见,二元说应该在适当的情况下转化为立法规定。根据二元的衡量标准,裁量确定机动车方当事人的形式多样化,比方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盗用车辆驾驶、车主挂靠单位经营等。首先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况有多种,在购置车辆的时候,机动车的当事人,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则车辆的出卖方不应该成为机动车方当事人。因为出卖方是不能从中获取利益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分期付款购置车辆运输时,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拥有车辆的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该承当民事责任。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挂靠就是车辆是自己出资购置的,但是要挂

11、靠到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挂靠分为收取费用的挂靠和不收取费用的挂靠。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则背挂靠单位将承当赔偿责任。如果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得到经济利益,则被挂靠单位就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为,机动车当事人的车被偷了。机动车车主在车辆被偷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被盗机动车车主承当。在1999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当 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偷机动车者,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者应该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盗车主不承当赔偿责任。因为盗窃车辆的驾驶者中断了车辆合法人对车辆的支配,损害了

12、他人利益。其他情况出租、承包等,根据二元说的说法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三责任认定缺乏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查。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围一样,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查。照理来说,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分是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员对此次处分不认同,应该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是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的精神,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能影响到当事人的人

13、身权利和义务,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围不包括对法人或是公民还有其他组织人身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这样一来,假设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则不可以向上级部门要求重新认定,而且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不可以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则想要重新认定可以说连门都没有。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假设有关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实存在过失,必须要立刻改正,这是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有关部门的监视工作

14、中完成的。在实践中,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连详细的解决程序也没有,这种上级对下级的监视也只是外表工作:有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上级部门该什么时候进展监视、怎么进展监视、发现错误如何改正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四责任推定适用严重错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有以下认定情况:第一个是调查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之后,根据所有当事人的行为、因果关系、错误程度来进展判断,把责任分为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被称作是责任认定;第二个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破坏现场、伪造现场等等特殊的情况,让有关人员查不清事实,对于所有的当事人

15、有没有存在行为或者是有没有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等都无法确认的情形之下,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当中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的承当全部责任的相关规定,5这种责任认定被称作推定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要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负主要责任或者是负全部责任,但是推定责任是否可以作为判断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则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在实际司法判定中,不管是认定或者是推定的事故责任一般的做法就是,但凡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或是负全责的当事人,都可以作为定罪的重要证据。依据笔者的看法,这种把推定责任作为判定是否是有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很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标准的核心,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之后,确定当事人双方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本准则。?民法通则?通事故的高度危险责任,在1986年中就有明文规定。规定中指出但凡从事高压、高空和易燃、易爆和剧毒、高速运输等工具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了高度危险,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都应该承当一定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比方,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这种情况可以不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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