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2015年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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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员工退出岗位范围与条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退出岗位员工,是指各运输大队、配送中心、汽车修理 厂等主要生产单位和机关后勤单位, 因年龄、身体或技能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需要退出原岗位的合同化员工。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岗位:(一)因工致残、且伤残等级为 5-6 级的。(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精神病患者)的。(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六)其他确需退出岗位的(因工致残 7-10 级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 或因病

2、、非因工负伤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合同化员工)。第六条 在职科级干部,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 师、技能专家的员工,原则上不属于退出岗位范围。第三章 退出后转岗安置与分流第七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可以按照规定条件,通过离岗退养、离岗歇业、 内部待岗等方式进行分流安置。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一)工作时间满 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的。二)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6 级伤残 的。(三)工作时间满 20 年,且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3、力的。第九条 退出岗位人员,转岗安置确有困难、又不符合退养条件,但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离岗歇业制度:(一)连续工作时间满 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 5 年的。(二)连续工作时间 20 年及以上,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经河北省劳动能力 鉴定员委会鉴定,伤残等级 7 级及以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连续工作时间 20 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 经华北运输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十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转岗安置有困难,又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离岗退 养、离岗歇业条件的,应实行内部待岗制度:(一)待岗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

4、订待岗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待岗时间一般控制在 2 年以内。(三)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新岗位、新业务知识岗位培训。(四)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单位内部岗位竞聘。待岗期满后仍未实现转岗 安置或分流的,经人事科批准,可适当延长待岗时间。第四章 员工退出岗位后的有关待遇第十一条 员工退出岗位后的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离岗退养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离 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生活费按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 、工龄 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 100%计发。(二)离岗歇业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离 岗歇业生活费。离岗歇业生活费按以

5、下办法确定:1.工作时间男满 30 年、女满 25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 (技) 工资(含保留工资)的 80%计发。2.工作时间男不足 30年、女不足 25 年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 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 70%计发。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 100%计发。 保留津贴是指原统一执行的项目现已停止执行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仍在部 分员工中保留的津补贴项目,包括:三费(交通费、书报费、卫生费) 、回民伙 食补助。(三)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领取待岗生 活费。待岗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1待岗培训期间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

6、 资)的 85%计发。2待岗培训期满后,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 留工资)的 60%计发。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 100%计发。(四)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 业年金等,均按相关政策执行。(五)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员工可按规定参加公司统一的工资标准调 整,并以调整后的标准作为计发生活费的基数。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 不参加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第五章 员工退出岗位的操作程序及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退出岗位的操作程序(一)由符合退出岗位条件的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岗退养 (离岗歇业、待岗)申请表 ,交所在科级单位人事员或机

7、关科室长。(二)员工所在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报华北运输公司人事 科。对于应先补充后退出的岗位,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做好相关岗位的人员调 整补充工作,确保退出人员能及时退出、工作不受影响。(三)人事科统一汇总复核申请退出岗位员工信息、签署意见后,报送华北 运输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四)员工在经理批准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签订协议,于协 议生效之日离开工作岗位。(五)本办法为一次性政策,经上级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离岗退出人员的管理(一)离岗歇业时间为 5 年。离岗歇业期满后,如原所在科级单位无法提供 工作岗位的, 继续实行离岗歇业; 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可

8、离岗退养待岗期间达到离岗退养或离岗歇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离岗退养或离岗歇 业。(二)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签订 离岗退养协议、离岗歇业协议、待岗协议。(三)当离岗员工出现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四)离岗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生活费。五)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生活费纳入各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六)员工在离岗退养、离岗歇业、待岗期间,由退出时所在科级单位负责 管理。(七)离岗退养员工不再安排上岗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要求及政策说明。(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员工退出岗位工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 织相

9、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二)在实施员工退出岗位工作过程中,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 保证员工退出工作有序、 稳妥、规范、 顺利的实施(三)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 核标准,采取有效的方法,坚持不懈的抓好岗位考核工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 为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员工的紧迫感和危机 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员工在岗履职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 极性。(四)继续完善内部薪酬激励机制,结合不同岗位或生产特点采取有效分配 形式,坚持个人收入与岗位履职情况或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 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努力实现“岗位靠竞争,收 入凭贡献”。(五)本管理办法中年龄和工作年限按周年的年度计算,凡在当年内已达到 规定年龄、工作年限条件的员工均视为符合条件。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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