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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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 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 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 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 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

2、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 主要职责:(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 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 项目;(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 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 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 则。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3、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 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 项目;(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

4、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

5、、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 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 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

6、用。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 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 本建设管理制度;(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 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 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 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 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

7、、拨付项目 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 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 档工作。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 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 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 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 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被评

8、审单位自收到评审结 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 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情况暂缓下达基 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财政专管员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 织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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