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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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 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 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报审方 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 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

2、,其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 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 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 容积率。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 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 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 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通风采 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 二)。北南*4500 也下室(半故下也不计窟附图一n1.上坦(CT王FET函茹,11

3、 - !1停HT费1*3靴1Z2(WW初A地下里伴地下星)i慵附图二(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当住宅结构 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 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 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 计算。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 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

4、用房可根据需要 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2、办公建筑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阳台、露台。3、办公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办公建筑结构 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无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 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倍数 小于2时按2计算)。4、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厅等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 围。5、办公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报告厅、多 功能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6、设置在办公建筑内的营业性用房,应按商业建筑层高规 定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7、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应按层设置公共卫生间。8、办公建筑宜按结构柱网进行分割,不得设置

5、煤气、燃气 等生活设施(因功能需要设置公共食堂等功能空间所需配套的 集中厨房除外)。9、开间小于等于5.40米的办公室用房,其建筑面积总和 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0%。10、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核准备 案文件、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设计、建设。11、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 执行。12、重要办公建筑参考本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要求可适 当调整。(四)商业建筑1、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 应超过二层。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 当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大于4.50米时按双层计算建筑 面积。双层商业

6、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的总高不应超过7.50米。2、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商业建筑结 构层高大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 结构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当商业建筑营业部分为单一空间且超过1000平方米时,其 结构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0米;自选营业厅为单一空 间且超过2000平方米时,其结构层高不应超9.00米。3、商业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影剧院、音 乐厅、网球馆、羽毛球馆等)不计入超高范围;门厅、中厅等 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围。(五)阳台及凸(飘)窗1、主体结构外阳台进深不得超出2.00米(取阳台围护结 构外

7、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其单个水平投影面积不 得超出10.00平方米;住宅套型内主体结构外阳台总面积不得 超出套型建筑面积的10% (附图三)。(e )L:体站构山I :件站由外附图三2、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无墙体围护结构, 进深不大于0.90米时,不计入建筑面积,否则按阳台计算建筑 面积(附图四)。3、封闭阳台当其永久性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 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数分别计算后累加(附图五)。附图四附图六4、有永久性盖顶的露台应按其顶盖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5、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 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 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外

8、围水平 面积计算1 /2面积。凸(飘)窗凸出建 筑外墙面不得超过0.60米,并应在申 报方案文本中提供凸(飘)窗详图(附 图六)。6、按照本市的气候特点及城市景 观要求,阳台形式以封闭式为主,严格控制开敞式阳台及露台。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应明确 告知开敞式阳台不允许封闭。(六)坡屋顶空间1、坡屋顶空间与建筑顶层未采用实体楼板分割的,应按本 规定对层高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2、不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坡屋顶空间内不得设置非承重结 构墙体分割。检修口只应设置在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空间内。3、公共建筑有特殊造型需要的建筑坡屋顶空间可酌情处理。(七)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不计算建筑面 积,单独布置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集中布置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住宅建筑空调外置搁板个数不得超过生活居住空 间数量。(八)工业建筑物结构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 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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