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参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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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参考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

2、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

3、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参考(二)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

5、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1、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

6、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2、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2)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3)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6)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2、见证人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

7、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4)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6)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三、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1、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质监总站对见证取样工作的_和管理;2、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前应核对填写内容,核对无误的应予签名确认,对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检验委托单,见证人可拒绝在委托单上签名;3、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由质监站指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4、见证人员应建立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和检测试件的工作登记,以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5、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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