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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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SG600HTSBRH0021合同编号:SG600HTSBRH0021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MW)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书甲方: 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间:二一年三月地点:中国广东韶关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国法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方,与中国法人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1、 以下文件应构成

2、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1)合同签定后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履行期间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条款及附件。(4)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6)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7)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韶关发电厂污水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3、 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韶关发电厂污水处

3、理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4、 卖方应对卖方所供全部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卖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卖方提供与DCS控制系统和卖方所供设备与买方或第三方设备之间接口及其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6、 本合同的目的是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计制造和提供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2600MW)的合同设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7、 卖方对此目的涉及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愿意履行本合同并实现本合同之目的。8、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

4、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将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合同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达到21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的,并满足电厂寿命期(电厂寿命期不少于30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9、 卖方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已提交了工程条件、外围环境等资料,卖方业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周围环境,并取得了所有对其合同履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相应费用。

5、10、 卖方必须对其采用的任何来源的资料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11、 本合同含税价¥:118.73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1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3、 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买方四份。买方: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第二章、合 同 条 款第1条 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买方”是指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2.“卖

6、方”是指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合法受让人。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5.“合同生效”是指满足本合同第19条规定后合同生效。3.“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应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测试仪器、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的任何部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7. “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设备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分包商/承包商所

7、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机组能整体启动调试运行的目的。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

8、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1.“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协议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以及整机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12.“可靠性运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从签署“可靠性运行”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14.“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一章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5.“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

9、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3.“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18.“电厂”是韶关发电厂机组工程。19.“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20.“合同现场”是指位于韶关发电厂机组,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21.“

10、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包括最终验收)之前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22.“备品备件清册”是指卖方及其分包(供)商提供买方为满足电厂寿命期内长期稳定运行和维护(包括大小修)所必须的和可能需用的备品备件清单总汇。该备品备件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按系统和设备编列的备品备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描述、简图、采购周期、推荐的库存、参考单价、厂家名单等。23.“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辅助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2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

11、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25.“分包商”是指卖方将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配套部件分包给经买方同意的供应商。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套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部分不影响整套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等,余下部分还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在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前交齐。27.“设备缺陷” 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28.“潜在缺陷” 是指在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暴露的由于任何材料和

12、工艺或设计和制造缺陷、在合同设备交付前已经存在、由于其它原因未检验出来的设备缺陷。29.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30. “交货地点” :(1)陆路运输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车板;(2)水路运输货物为电厂重件码头船板;(3)空运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仓库。31.“运保费”:包括运杂费和保险费。其中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所在地到买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是指自卖方工厂至买方工地现场仓库的保险费用。第2条 合同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

13、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并且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但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负责将所漏项或短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上,且不另外增加费用。第3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118.736万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运保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所有设备包装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在合同履行中,如由于卖方为满足合

14、同交货工期、满足设备性能保证等采取自己认为可行并经买方同意的方案(如将国产部件、材料改为进口部件材料等)而增加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而不增加合同总价。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3.2.1 合同设备价格为¥:116.911万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本合同设备价格还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所有设备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等。3.2.2 技术服务费为¥1.8250万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7条中及商务附件2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

15、)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3.2.3 运输费,保险费及杂费价格包含在设备总价中。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含税)。第4条 付 款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4.2 付款方式:转帐。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4.3.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本合同设备价格的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作为预付款:A.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本合同设备价格10%(大写: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商务附件5;B.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C. 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第三章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和图纸。4.3.2 投料款的支付卖方每套设备已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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