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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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汇报 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楚和易于了解,可能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和现实的阻隔和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但仅是这些,比这些更主要的,可能可能是最主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索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导和计划。下面是我在,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可能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有关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索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正确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一如

2、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假如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根据私法自治的基础标准“假如不被法律严禁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中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足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了解不一,而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一样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足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订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造成相关利益主体割舍本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定。比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

3、”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署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多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含有赡养权的人签署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含有抚养赡养关系就无须签署此协议。因为儿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要求的,且这种义务的推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给予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严禁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根据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

4、的原因是:老太太和本身享受赡养自己的养女签署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严禁,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全部没违反法律的要求。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心,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儿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好的。儿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儿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要求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和儿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儿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

5、以上述的理由论述,并具体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严禁,私法自治的标准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终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标准表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法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包括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论述的是,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落实着什么样的标准性。法律没有严禁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和私法的基础标准相违反。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全部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了解和解释标准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础价

6、值尺度应是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基础标准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础标准和当事人的意愿相违反时还应坚遵法律的精神和标准。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能够经过本身对法律的狭义了解违反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标准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她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根据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和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

7、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她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她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她们固有或是以她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悉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标准前往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全部会经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相互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换,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

8、也在想,她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通常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么的案件总是极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么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

9、理应庆幸的是这么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降低了。有关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索,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本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么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相互的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全部是内

10、部考评,而让自己考自己并所以而得到晋升的制度她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评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很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最少说明了她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评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极少。律师是自谋生路,她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她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她还一样的能够过上有保障的生活

11、,就因为她处于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能够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认知不一时,即使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换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换者,而这两替换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轻易受到外在原因的影响。这个外在原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能够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比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找到关系说服法院,那么法官也能够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根据法律的基础标准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受赡养权的儿女签署,因此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能够支持亲身女的

12、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负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她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能够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么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终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和当事人有关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论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她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正确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么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

13、,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说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个事实和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因为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足,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造成律师和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因此,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说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因为案件单方面的不全方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么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造成律师和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最终,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导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索。伴伴随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14、,比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尤其限制方法。这么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任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么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任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首先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首先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造成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该做和必需做的就是根据法律的职业计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可能很主要,但更主要的应是让她们以这么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和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么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紧的最好保障和最好依靠。作者介绍:谭敏涛,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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