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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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 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 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 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 撑。在近代立宪过程开始之前,西方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成 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亦显露雏形。而我 国宪政的发展并非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 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这就注定了宪政在我国不可能 纯粹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斑斓成熟既需要社会自身孕 育适宜的水土条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的确,一 种美好而理想的社会图景,不仅仅是政治家们基于崭新的政

2、治理念和远大的政治抱负所作的描绘,同时更是社会大众基 于自身的利益而作的诠释,只有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才可以催生成熟的宪政体制早日降临。民主参与无论是作为 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广泛存在于 当代宪政生活之中,它是在融合民主理论与宪政价值基础上 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宪政形态;利益衡量的各项宪政机制也只 有以参与为前提或媒介方能发挥由应有的作用。制度化的民 主参与机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超越本能、超越原始冲动的理 性之所、神圣之所,提供了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的合法途径 和维护利益均衡的基本规则与制度框架,形成了一种各利益 主体能够平等对话、相互协调的宪政结构,这对社会的和谐 具有全

3、局性和根本性的意义。同时,民主参与蕴涵着浓郁的 公共管理文化底蕴,它使以往自上而下的政府决策与管理变 为上下互动、管制与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公共权力运行模式, 要求政府对公众的利益与愿望及时予以回应,从而形成了公 民与政府之间服务与合作的新型宪政关系。因此,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积极推进宪政建设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政府积极自觉地供给利益均衡制度,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的广度 和深度,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畅通地表达,以有效地协调利 益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还应当积极致力于培育以公平 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允许各利 益主体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利益博弈和公共选 择,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应该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均衡 结果,社会各阶层均应能够在体制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收 益。由此所形成的利益结构不仅会得到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 尊重与认可,从而有利于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而且也 使政府的执政地位获得了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这是和谐 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宪政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构建和谐社 会的进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宪政理念、拓宽参与渠道、 规范参与方式,建立起更富有成效的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苗红环摘自法学评论 2006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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