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的意义;论文摘要在宗教、哲学与伦理中,“人的尊严”被视为人本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它旨在 强调生存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个体都具有至高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基于社会伦理层面上都 需要加以保护与尊重在现实社会中,“人格尊严”已经被人们所约定俗成,早已得到了社 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实际上,如果追溯人格尊严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在法律中的定位,却还 是能够发现许多并存于理论与现实中的争议,造成了人格尊严与诸多物质因素的鱼龙混杂, 模糊了人们对人格尊严的认识,最终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追求本文详细剖析了人格尊严的 构成、特点及实现条件,研究了它在法律中的定位,并结合中西,对比分析了人格尊严在法 律中的具体权限内容和保障制度论文关键词人格尊严权限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无论与社会伦理亦或与法律法理都是一项复杂的、触及原则问题的系统工程 工程的基础不但需要人本的思想道德,还需要人制的法律法规当然,稳定的社会经济、政 治与文化根基也是必不可少一、 人格尊严(一)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来自于英文的“Human Dignity”,简单翻译就是“人性的尊严”对这个词汇, 各国学者都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和理解我国社会学者梁慧星就指出尊严就是社会公民在社会 和他人面前能得到的最起码的地位与权利,是一个人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评 价,这种评价与认知取决于人个体所处于的社会环境、声望、地位、家庭关系等等各种客观 条件。
而弗洛伊德则认为尊严是社会等级制度中高阶层人们才能拥有的声望和地位,国王、 主教和贵族才配拥有尊严,所以人的尊严是社会地位的一种标志二) 人格尊严的主要构成1•主体人格尊严包含了主体与客体,首先说主体人格尊严的主体就是指人这个个体 本身,即有生命的自然人个体当自然人一出生于这个世界中,它就有了作为人的尊严所 以人格尊严的实质就是一个人作为个体的资格与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我国法人是不被当做人格尊严的主体来看待的因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带有任何 情感与思想,也不存在任何精神利害,所以法人的名誉一旦被侵犯在我国只做财产损害的赔 偿,而不存在精神层面的赔偿2.客体人格尊严的客体则是指作为一个人的个体,它享有人格尊严时所依赖或以表示 存在的基础与对象人格尊严客体中是包含法律权益层面的要素的,所以在法律的名义上人 格尊严的客体不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也具有相当的精神利益再从人格尊严客体本身来看, 是分广义与狭义的广义的人格尊严客体包括了人的肖像、姓名、性别、生命、名誉、身体、 隐私等等多个领域;狭义的人格尊严客体则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定,在我国,则包括了姓 名、荣誉、自我决定等等与人格价值有关的要素。
二、 人格尊严与现代法律在我国,德治具有很高的说服力和劝导力,它提高了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与道德觉悟, 所以人格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当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段话明确的揭示了在我 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是立国之本,也是人的客观需要它们共同保障了人作 为社会个体的价值与尊严的实现一) 人格尊严实现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法律在人格尊严实现的过程中是相生相依,缺一不可的首先,人格尊严的实现 需要道德道德之于个体、之于社会存在的价值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道德能指导个人 的行为,从而循序渐进的改变社会,使社会靠其来运转其次,人格尊严的实现也不能缺少 法律法律是用来捍卫正义和正当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保护可言,而人格尊严 恰恰就是人作为个体最基本的精神权利二) 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为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价值根本,所以法律就必须调整它的社会关系与 存在价值法律有通过人格尊严来实现对人的人格利益维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人作为社会 组成的一部分,只有在各种法律法规的设计和维护下才有可能得到幸福正如台湾学者王泽 鉴所言:“人和其法律定义上的人格尊严应该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最高原则”所以人格尊严 以及对它的保护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占据重要地位的。
三) 人格尊严在宪法中的地位人格尊严在宪法中的涵义就是指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所享有的源于人身固有的被人类文 明所公认的尊严在各国立宪的具体规定中来看,宪法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让自然人享有其固 有的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和权利,也是政府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近代宪法所产生的 理论也是要求依靠法律对国家及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制,来达到赋予个人主体地位,保护个人 利益的最终目的所以无论何时,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国家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无权对其 进行剥夺和限制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宪法基本都达成了共识,即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就是国 家宪法的基本权利与核心内容四) 人格尊严在民法中的地位所谓民法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赋予公民以法律人格民法中详细规定了公民作为人的 个体的各种权利,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体系比如公民财产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具体来 说,人格尊严是民法所规范的人格权利的重要核心,它包含了例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和隐私权等等,它们整体集中的维护了人格的尊严作为以对人关怀为出发点和己任的法律 机构来说,民法对于人格尊严的维护是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它切实的涉及到了人们的生活 与思想,公民可以从民法中直接体会到自己人格尊严的被维护。
就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民 法就像慈母一样,在民法体系下,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就是整个国家的权利与利益民法 应该是人格尊严的直接归宿,具有着极强的亲和力三、海外国家对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二战战败以后,德国开始越来越重视人格尊严在国家宪法保护中的价值与地位在 德国国家基本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人性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公权力应 尽的义务,德意志人民承认这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是人类社会与世界和平正义的一切基础 所以,在德国人看来宪法与人格尊严是紧密相连的,它也昭示了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精神与 实质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与人格权是分立的,但它们都处于客观价值 秩序的核心地位所以围绕这两个核心,德国学者将它们归纳为四个影响德国人看待人格尊 严这一概念的重要命题第一,在自由民主的制度体系下,德国基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人格 尊严;第二,人之所以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作为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第三,一切人权都应该建 立在人格尊严之上;第四,德国基本法也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格性从这四点可以看出,虽 然可以将人格尊严定义于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但实际上在德国,人格尊严更多倾向于以最 基本的权利体系解释宪法为出发点,从而做到指导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向和目的。
德国宪法的 成长历程是沿着众多具体案件所前进的从1957年的“同性恋案”、“旅行护照案”到1977 年的“终身监禁案”等等,每一个具体案件都为德国宪法提出了新的责任和任务它们促使 德国联邦宪政院修订了基本法法案,将人格权定义于民事法律领域中,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 具备了对抗第三者的可能在著名的Herrenreiter案中,德国宪法又进一步的认定了人格尊 严的不可侵犯性借此,德国开始真正的建立更详细的富有实效性的宪法诉讼机制,对原有 的人格尊严保护权限进行扩展,使得人格尊严在宪法中的意义更加丰富和重要就像德国法 律学家阿列克西所说“主观权利的产生让宪法保障下的人格尊严产生了法律的效果”四、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及意义通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基本法宪法中也完善和丰富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条例 与思想,一扫中国传统立法中对人格尊严的忽略与缺乏等现象但是,虽然我国对普通公民 的人格尊严保护已经加以改善,但对中国人传统思维定势中的“底层人群”这些特殊群体的 人格尊严保护还并不到位在中国,这些特殊群体亦或是被现代社会的目光所鄙疑,亦或是 被传统道德所批判,严重的缺乏人格尊严随着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大军,直接推动 了社会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过去20年中,我国GDP年均增长9%以上,这其中农民工劳 动力从农业转向第三产业所创造的生产贡献率就达到20%然而,农民工自身的人身权利 与人格尊严并没有在贡献如此之大的现实下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城市人群的认可,他们的人格 尊严依然缺乏实质性的维护农民工所涉及到的人格权利有很多,例如不受雇主干涉与支配控制的人格独立权和 人格自由权;不因其职业出身、政治地位和文化素质低下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格平等权; 维护农民工精神身体健康的人格受尊重权等等正常讲,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一旦受损却不能 得到正常救济时,就应该应用到宪法来维护但是宪法规范是不能在私人领域直接使用的 所以为了将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转化为私法规范,我国就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宪法权利私 人间效力”这一直接适用说观点来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即将宪法中有关人格尊严 保护的条例直接转化应用在私法关系中在这一点上,德国联邦劳工法院的判例就很值得我 国宪法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判例认为政府是侵害体系中重要的宪法权利唯一主体,它还包括 了社会中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侵害所以一般在德国的劳工纠纷案件中,基本法所规范的 所有基本权限都可以在私人法律体系中获得适用。
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处于雇主与农民工的法 律雇佣关系之间,它是可以拘束雇主的,这就是直接效力而当公权力与私人之间发生冲突 时,我国宪法根本法也会保护私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所以为了能够让农民工在现代社会 体现人格尊严,在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状态下进行工作劳动,国家民事法就提出了直接在民事 案件中引用有关宪法基本权益的条款,用宪法根本法中的基本权利直接审判案件,而不是再 通过民事法律来行使权力它要求包括雇主在内的所有社会人员都必须遵守法规,从而确保 农民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一份子,使他们的人格尊严真正得到维护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人格尊严多体现于思想家的道德观念与为人处事的具体行 为当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变化,个体的人格尊严却逐渐被当今社会的差序格 局和等级秩序所影响,所淡化作为个体权利体现的人格尊严也被如今社会所提倡的群体利 益优先和品格至上的思想观念所淹没然后,从现代法律上讲,这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应该 是我们今天必须尽力去避免的在面对市场经济化转型的中国社会,面对呼吁实现当代社会 人格尊严的多方诉求,我们应该擦亮眼睛,正确分清中国传统道德礼教中关于人格尊严思想 积极与腐朽的部分善于借鉴西方成熟法律体系中对于人格尊严的理解与做法,在奠定实现 人格尊严的社会思想道德基础同时,用真正的行动去完善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让无论是普通群体还是特殊群体的人们都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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