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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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就业服务简介一、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运用经济、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公共体系。 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哪些?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3、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场所);4、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5、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各类制度;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能有哪些?1、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2、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3、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4、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

2、会化管理;5、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摘自人社部发2009116号)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有哪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

3、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五、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责有哪些?1、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2、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

4、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3、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5、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6、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7、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8、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9、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0、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

5、工作。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六、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有哪些?(一)就业失业登记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发201087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5)军人、运

6、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

7、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8)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

8、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二)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几类特别情况:残疾人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就业。(三)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对象:有创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转复员军人、大学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服务: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形式: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四)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军转复员军人、大学生、失地

9、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范围和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1 )符合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小企业标准。(2)经我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的各类小企业;(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6)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

10、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50万、200万元。(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与补贴对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1)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协管、交通协管、社区治安联防协管、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或公立医院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敬老院后勤服务岗位,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

11、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4)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报经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标准:市直从今年起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六)税收优惠审核1、从事个体经营免税。条件:(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包括未毕业但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学生)。程序: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金额: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12、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免税。条件: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述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程序: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金额: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七)就业资金审核1、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1)企业吸纳,全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2)公益性岗位安置:五项保险全额补贴;(3)灵活就业:养老保险138元每人每月,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2、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标准:市直600元每人每月。3、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标准:(1)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者为登记失业人员,每人一次性2000元;为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4000元;(2)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每人一次性1500元;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2000元;(3)各级政府、部门清腾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2000元;(4)非正规就业组织向用人单位输送或派遣人员,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每人一次性100元。(5)就业、创业园区(街)安置登记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人员在园区创业的,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4、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创业培训机构(高校、技师学院等)标准: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0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700元;创业实训,省统筹安排;创办企业培训后续服务,每人300元;(八)就业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人社部9份,省厅7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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