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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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不停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的制定与实施法的制定:立法,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的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法的遵守、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奴隶制法制史、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春秋:铸刑书、代表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封建法制史、魏国李

2、悝制定的法经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汉莫拉比法典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法典、法官为重心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英国普通法为基础6.宪法宪法是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最高地位我国四部宪法:54.75.78.82现行宪法:88.93.99.04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

3、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非差别对待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违法失职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受教育,科研、艺术创作等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尊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民事活动遵循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4、义务的公民和法人民事行为:公民、法人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民事责任:违反民事合同和侵权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他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时间居委会、村委会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制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精神病人的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婚姻法结婚登记条件:自愿,,男22、女20,一夫一妻,纸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5、亲结婚、禁止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人结婚离婚登记条件: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自愿,子女问题已妥善安排,财产已适当处理离婚后果: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继承遗产、同居、姻亲关系消灭军婚的保护: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同意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婚:收养法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有能力,未患不应当的疾病,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6、抚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继承法遗嘱继承:有能力、真实意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遗赠:立遗嘱制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方式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份额重新由原来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生后在很短时间内死去,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妇女: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自主、生育、子女监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老年人:社会经济权利(退休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权财产所有权婚姻自由权住房权残疾人:康复权、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获取公共信息权、社会保障权(社保、社救、三无人员)、无障碍同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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