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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异常未遂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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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异常未遂认定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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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异常未遂认定细则1、总则1.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山东电力集团 公司关于“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的通知要求,对在电力生 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二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 已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危害,应认定为异常或未遂为了统一 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使用于运河发电有限公司运行、检修、燃料等各单 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1、3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发展与国民生活的安 定关系极大,也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创一流企业的基础公司全 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本细则,在实际生产中杜绝各类异常、 未遂的发生,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1、 4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布的规程、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程、 规定为准2、 异常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二类障碍,应统计为异常2.1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虽未造成主机出力降 低,但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2.2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2.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2.2.2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2.2.3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或加油不及时,使油位降至最 低油位线。

2.2.4 100KW及以下电动机绝缘损坏2.2.5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部分死机或计算机受病毒侵害2.2.6机、炉、电主要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2.2.7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2.2.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未及时投入2.2.9 400V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2.2.10强油风冷却变压器运行中,风扇冷却未及时投运,造成 油温高报警2.2.11低压电气设备上带负荷拉合刀闸,取、装电源保险;2.2.12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造成短路、接地、失电2.2.13电动机启动前,未按规定测量绝缘2.2.14 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压板未按规定 投入或停用2.2.15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接地(未发生设损坏或保护误动)2.2.16更换发电机碳刷造成短路、接地2.2.17电气接头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发热达85C以上,未构 成其他后果2.2.18充油设备加错油型号2.2.19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未超过30分钟2.2.20微波无线电设备故障停用时间未超过4小时2.2.21远动装置故障未超过8小时2.2.22生产调度全部中断或公司行政总机故障停用时 间超过2小时。

2.2.23公司MIS系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2.3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3.1主要发电热力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 主蒸汽压力、再热蒸汽压力、汽包水位、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 主汽压、真空、除氧器水箱水位、低压缸排汽压力、排汽温度、上 下缸温差等到达高低允许值报警,不能立即恢复时2.3.2锅炉制粉系统内积粉自燃2.3.3锅炉煤粉仓粉温到达100°C,不能立即恢复到正常值2.3.4由于检查调整不及时造成给煤机堵煤、磨煤机满罐,停 磨处理超过2小时2.3.5锅炉安全阀由于检修质量或校验整定错误,造成运行中严重漏汽或误动2.3.6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2.3.7开机过程中,使汽轮机转速升高到3200转/分以上者2.3.8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低20%以上或 两个电场同时停用不能立即恢复2.3.9出灰渣系统故障造成积灰积渣,8小时内不能恢复2.3.10在运行、备用中的一般辅助设备,附属设备发生损坏停 止运行或备用,但不影响主设备运行,且可在24小时内修复2.3.11备用设备不符合备用条件而危及安全生产或系统不及时 恢复,不及时送电未构成二类障碍。

2.3.12重要设备检修中,主要部件错拆、错装、漏拆、漏装2.3.13规定的检修项目漏检,漏试2.3.14检修后的设备交付运行后,发现装配不正常或接线错误, 保护整定值错误2.3.15因工作不慎或考虑不周造成汽、水、油喷到主设备上影 响运行或备用而须处理的2.3.16工具、部件、杂物遗留在检修设备上,复役备用后被发 现的2.3.17主要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达到规定最高值或一般辅机设备轴承烧坏2.3.18 30KW以下电动机烧坏或被拖动的机械损坏2.3.19起重工具使用中严重超铭牌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 引起吊绳断裂设备受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2.3.20由于给水系统调节不当,造成给水压力低,联动备用给 水泵,未造成严重后果2.3.21由于人员过失,停炉后燃烧室和烟道内存油、存粉,引 起自燃或点火时引起爆燃,未造成后果2.3.22由于检修质量不良等原因,当压力超限时,除氧器等压 力容器的安全门拒绝动作2.3.23送汽封或调汽源时,造成水冲击或汽封温度直线下降 50°C以上,未导致严重后果2.3.24由于维护调节不当,引起汽轮机冷油器出口油温回油温 度等超过规定值.2.3.25由于人员过失,误动负荷目标值,影响机组出力,未构成 二类障碍.2.3.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除氧器安全阀动作.2.3.27由于化学监视处理不当,影响汽水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 4小时。

2.3.28主要化学监督仪表(如溶氧表、PH表,导电度表等)失灵,停用超过24小时.2.3.29输煤皮带撕裂长度超过5米2.3.30输煤皮带发生横向断裂2.3.31原煤仓空仓时间超过15分钟2.3.32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煤斗堵塞,影响运行达2小时以上者2.3.33皮带积煤或冒煤造成电机过载,热偶动作2.3.34电磁分离器,带式除铁器,悬挂式除铁器应投未投入2.3.35燃煤水份大于10%以上,影响锅炉正常运行2.4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2.4.1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到0.1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2.4.2输煤皮带撕裂修复费用在0.6万元以下2.4.3贵重精密仪器、仪表损坏,修复费用在0.2万元以下2.4.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 0.1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2.4.5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0.05万元以上0.3万元 以下2.4.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05 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3未遂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统计为未遂3.1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瞬时失去知觉或经他人 协助脱离危险的3.2发生高压触电或高压感应电电击。

3.3误进高压电气设备间,或擅自越过高压遮栏未造成后果3.4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V及以上的照明灯,其他电气 用具无安全措施的3.5在没有明显断开点(未拉开刀闸或未取下熔丝)的电气设 备上测量绝缘3.6工具或人身误碰邻近带电设备而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3.7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3.8搬运金属物体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发生轻微电击者3.9工作票未终结,即进行送电和恢复系统操作3.10检修热力设备时,未办理工作票或未做好隔绝安全措施, 就开始工作3.11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进入禁火区或动火地点作业3.12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工 作的3.13在有可能转动的部件上工作,未按安规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3.14检修热力设备时,因人员疏忽未将管道内余汽、余热、余 水放尽,造成汽、水喷出,未造成后果的3.15工作中未按规定戴防毒面具吸进有毒气体而发生昏厥或 身体发生异常病态3.16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试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 全用具,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未造成人身伤害3.17高空作业中虽系了安全带,但发生高空摔跌悬吊3.18起吊物件时发生扒杆倾倒或断裂,但未造成设备损坏和人 身伤害。

3.19脚手架、扶梯、三角架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 果者3.20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未伤人者3.21未以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人员,擅自指挥 操作起吊设备3.22未按规程要求使用梯子,在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但未 造成后果3.23使用中的砂轮、无齿锯,由于操作人员违反安规规定,而 发生砂轮、无齿锯片碎裂飞出,未伤人者3.24使用手提砂轮,无齿锯等切割机械因操作不当或用力过猛, 致使砂轮、锯片碎裂飞出,未造成后果者3.25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未构成交通 事故者3.26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回火,未造成其他后果的3.27从3米及以上的高空抛掷或落下重1千克以上的工具、材 料、设备3.28工作人员从1.5米及以上的高度坠落,未造成严重后果.3.29机动车辆装运物件时,未采取帮扎措施,刹车时物件滑移、 倾倒或落下,未挤伤人或损坏物件的3.30由于驾驶不当或车速过快,刹车时人从车辆上倾倒,虽未 伤人的本细则适用于运河发电有限公司异常与未遂认定管理,由安监 部负责解释发生规定之外的不安全事件,由安监部根据其性质以 及危害程度,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认定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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