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目 次第一章 总 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术语与定义 21.5 指导原则 31.6 组织编制单位 3第二章 总体工作程序 42.1 地下水环境调查 52.2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 52.3 修复(防控)技术比选及方案确定 52.4 修复(防控)工程设计及施工 52.5 修复(防控)工程运行及监测 62.6 修复(防控)终止 6第三章 地下水环境调查 73.1 地下水环境第一阶段调查 73.2 地下水环境第二阶段调查 73.3 地下水环境第三阶段调查 7第四章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 84.1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原则 84.2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方法 8第五章 修复(防控)技术比选及方案确定 105.1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筛选 105.2 修复(防控)技术方案比选 125.3 修复(防控)方案确定 15第六章 修复(防控)工程设计及施工 186.1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 186.2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设计 196.3 工程施工 22第七章 修复(防控)工程运行、维护及监测 257.1 运行、维护及监测内容 257.2 运行、维护及监测方案 257.3 运行、维护及监测实施 29第八章 修复(防控)终止 328.1 修复(防控)工程验收 328.2 修复(防控)系统关闭 338.3 场地清理 348.4 场地恢复 358.5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评估报告编制 35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 36附录B(资料性附录)t检验 42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评估报告大纲 44附录D(资料性附录)地下水修复(防控)工程评价报告大纲 45i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编制《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1)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它方式造成的场地尺度的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区域尺度的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可参照执行2)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过程中需遵循的指导性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利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手段,吸收、固定、降解和转化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修复(防控)目标:对人体健康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不具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防控)终点自然衰减: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自然发生的降低污染物质量、浓度、毒性、迁移性、体积的作用过程制度化控制:通过非工程化的管理措施来限定场地的使用,限制人群暴露工程化控制:采用隔栅或其它固定污染的措施,确保修复(防控)行动的有效性,消除各种污染介质的潜在暴露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封盖、覆盖、挥发隔栅、围栏或围墙等1.5 指导原则(1)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方式规范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过程和行为,恢复地下水使用功能2)可行性原则:针对污染场地环境条件和污染特征,综合考虑地下水使用功能、修复(防控)目标、修复(防控)技术的应用效果、修复(防控)时间、修复(防控)成本、修复(防控)工程的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修复(防控)技术,科学制定修复(防控)方案,使修复(防控)工程切实可行3)安全性原则: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的实施应注意施工安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施工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二次污染1.6 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组织,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北京建工环境修复(防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章 总体工作程序本指南总体工作程序包括地下水环境调查、修复(防控)目标确定、技术比选及方案确定、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运行及监测、终止等环节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图1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程序2.1 地下水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通过三阶段的调查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范围和程度,场地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等,具体过程参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环境调查可为建立地下水污染概念模型、确定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识别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的主要参数和设计修复(防控)工程的方案提供依据2.2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基于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优先选择适用或适合的要求作为修复(防控)目标;对于尚无适用或适合要求的目标污染物,则基于风险制定修复(防控)目标目标确定需兼顾地下水使用功能和技术经济可行性2.3 修复(防控)技术比选及方案确定根据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分析不同地下水修复(防控)技术的适用性与经济性利用列表分析法、评分矩阵法等方法,筛选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通过技术可行性评估,确定适宜的修复(防控)方案对筛选的修复(防控)方案进行比选,确定详细的修复(防控)方案。
2.4 修复(防控)工程设计及施工修复(防控)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书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工程施工涉及场地准入条件和许可、工程施工服务与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施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等2.5 修复(防控)工程运行及监测修复(防控)工程设施建成后,需进行长期的运行、监测及维护工作,确保修复(防控)工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修复(防控)工程的运行和维护、修复(防控)效果的监测与评价、修复(防控)目标可达性的评估等内容2.6 修复(防控)终止通过对修复(防控)工程的监测和效果评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关闭修复(防控)系统,清理场地并进行场地恢复工作第三章 地下水环境调查3.1 地下水环境第一阶段调查按照已发布的有关地下水环境调查的相关技术文件开展地下水环境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方法是基于文献调研、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等,初步识别关注区域,判别是否可能存在污染3.2 地下水环境第二阶段调查通过初步采样(包括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判断关注区域是否存在污染,初步确定污染介质类型、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
初步调查阶段中如果发现介质中污染物超过筛选值或者质量标准,需启动第二阶段详细调查,通过在超标区域内加密布点,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3.3 地下水环境第三阶段调查基于第二阶段环境调查的地下水污染程度,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开展第三阶段的地下水环境调查,获得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参数和详细的水文地质条件若污染区域的环境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具体工作要求参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第四章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4.1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原则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确定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修复(防控)周期、成本、修复(防控)技术可行性以及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科学合理制定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2)功能适宜性原则考虑不同地下水使用功能制定修复(防控)目标,并考虑场地特征和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建筑用地及其他商业用地等3)安全性原则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的设置应确保修复(防控)后不产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风险4.2 修复(防控)目标确定方法4.2.1 具有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4.2.1.1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和应急水源,在建或规划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集中开采区等。
有明确饮用功能的地下水区域,选择适用标准作为修复(防控)目标适用标准选择按照以下优先顺序:(1)适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相关适合标准:如果地下水修复(防控)后用作饮用水使用,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缺乏目标污染物标准时,可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或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相关饮用水质量标准4.2.1.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补给区域若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补给区域,可能或潜在影响到周边水源时,按照饮用水的暴露途径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修复(防控)目标4.2.2 不具有饮用功能的地下水不具有饮用功能的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区域,且无适用或相关适合标准的情况下,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基于风险的修复(防控)目标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修复(防控)目标计算风险评估模型可采用《场地风险评估导则》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的模型根据以上所确定的场地参数、污染物毒理学数和暴露参数等,由污染物可接受风险水平推算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目标推荐单种污染物可接受的非致癌危害商为1,可接受的致癌风险水平为10-6。
第五章 修复(防控)技术比选及方案确定5.1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筛选5.1.1 技术筛选原则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筛选遵循以下原则:(1)技术有效性原则选择的修复(防控)技术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毒性、迁移性或污染负荷2)经济合理性原则选择的修复(防控)技术应具有合理性,并考虑修复(防控)成本的可承受性3)技术安全性原则选择的修复(防控)技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修复(防控)施工不会对施工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产生危害4)可实施性原则选择的修复(防控)技术应具有许可及施工、运行、维护等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可实施性5.1.2 技术特性分析收集现有成熟的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技术资料,分析各技术优缺点、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参见附表A.1及附表A.25.1.3 初步筛选污染修。